15歲女生疑派「大麻糖」 致同學中毒被踢出校 父入稟求復學遭駁回 官 : 強制復學添亂

更新時間:18:32 2025-10-30 HKT
發佈時間:18:32 2025-10-30 HKT

15歲女學生X今年初參加歐洲遊學團期間,向同班同學提供含有大麻素四氫大麻酚(THC)的「大麻糖」,同學服用後不適中毒。X堅稱她在當地雜貨店購入糖果,不知内含大麻;同學送院後被驗出體内有THC。校方調查後召開紀律委員會,以9比1大比數以「懷疑令另一學生大麻中毒」為由,今年3月21日踢X出校。X父親申請臨時禁制令要求復學被拒,兩度申請上訴許可均被駁回。上訴庭指,委員會已認定X曾令同學大麻中毒,X與學校信任已破裂,而且本學年將盡,強制讓X復學反增混亂,故拒批上訴許可,維持開除決定,下令X父親須支付全數訟費。

同學進食X提供的糖果後不適

原告是未成年女童X的父親,被告是一家在香港經營學校的公司。X自6歲起入讀該校逾9年,而X今年初參加學校歐洲遊學團,期間其同學Y指她進食X提供的糖果後不適,X私下向老師表示該糖果由其寄宿家庭商業性生產。Y送完後檢測到體內含 THC,證明Y 大麻中毒(cannabis intoxication)。

X父親解釋X曾到數間雜貨店購買許多糖果,不知糖果會含受禁制或危險物質。歐洲遊學團考察團結束後不久,校長在今年3月21日召開紀律委員會討論事件,X及Y、X與Y的父母、X及Y的同班同學、隨團老師等均出席會議作證。委員會經考慮後以9比1大比數決定開除X的學籍。

父親雖指原審法官誤稱委員會「實際認定」X 明知而與Y分享「大麻糖」,上訴庭法官林雲浩及區慶祥在判詞指,委員會「懷疑」X令另一學生大麻中毒,X「改口」解釋她從外國的雜貨店購買糖果,毫無理由懷疑糖果可能含有大麻,可見X的說法前後不一。X不承認Y的中毒是由其糖果引起,又指此事沒有其他目擊證人的直接證據。

法官強調,紀律委員會並非法庭,成員全部為非律師,舉證標準只須為「合理滿意」,毋須像法庭般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即使法庭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每位成員在委員會討論什麼,但委員會以9比1大比數贊成開除X學籍,可見他們「堅信」X管有「大麻糖」並知悉内含大麻成份,亦相信 X 故意將「大麻糖」給予 Y進食,以魯莽且極不適當地嘗試捉弄Y,意圖觀察Y對大麻的反應。

校長的書面供詞指,委員會考慮大麻中毒事件的嚴重性,經過激烈討論後,均認為適當及必要的處分是開除 X,校長在會議結束時宣布以「懷疑令同學大麻中毒」為由來開除 X。法官認為即使校長反對永久開除X,但9名委員會成員均不信納X的辯解,即使委員會重新審議,極可能維持開除X學籍的原本決定,認為其上訴無合理勝訴機會。

父親又提出,X聽聞她被踢出校後,Y已決定退學並到外國升學,但法官指父親無法提供實質證據,而且Y是否退學也不影響X被踢出校的決定。而法庭考慮學校、老師、家長、學校及社會利益後,認為該案沒有可令人信服的上訴理由,學校紀律程序公平合理,開除決定有據可依,而且本學年已近尾聲,X 強制復學將擾亂學校行政、加劇師生家長關係緊張,也對X學業幫助有限,最終拒絕X父親的上訴許可申請,下令父親支付全數訟費。

案件編號:CAMP178/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