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重建|5戶拒遷居民被裁定全部敗訴 須交還單位
發佈時間:18:29 2025-10-23 HKT

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入稟區域法院,控告大坑西邨拒遷居民,審理後法官陳錦泉今頒下判詞,裁定平民屋宇全數勝訴,5名拒遷居民須將單位交還平民屋宇,他們另須支付相關訟費。陳官指部分被告的說法毫無理據,裁定平民屋宇未曾作出有權永遠租住的承諾,合約中亦無持續更新租約的隱含條款。
官拒納被告持有佔用大坑西邨單位產權
原告方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由資深大律師馮柏棟代表;5名被告為甄國業、曹綽芝、關偉建、馬媚媚和譚蕙蘭,馬媚媚及譚蕙蘭由大律師杜加栩代表。
陳官於判詞中指,各被告部分依賴的論據指,他們上一代家人已透過相關租購合約或銷售協議,在50年代購入光民村平房的產權。陳官接納平民屋宇一方的陳詞,指相關合約僅涉及租用或購買一所「房舍」,而非業權或產權,而相關的佔用許可證被撤銷或房舍被拆卸後,房舍的權益亦相應消失。
因此陳官拒納被告稱保留光民村平房的產權,並在毫無理據下指「權益轉移」令他們持有現時佔用的大坑西邨單位的產權。陳官亦認為,各被告的家人當時得到了遷出光民村租金安排、津貼等,並未被剝削。
平屋未曾作出被告有權永遠租住承諾
陳續指,曹綽芝稱平民屋宇承諾會無條件安置她和家人回大坑西新邨,並且他們可以不止住於大坑西新邨。陳官根據曹的陳述書以及相關的書信文件,裁定平民屋宇未曾作出有權永遠租住的承諾。陳官另根據各被告的敍述和文件等,判定各被告的家人與平民屋宇為租客及業主關係,亦判定租客不得挑戰業主無業權的法律原則適用。
陳官指出,譚蕙蘭有關租約含持續更新租約的隱含條款的說法,明顯地毫無邏輯根據。陳官謂,雖然平民屋宇作為非牟利機構提供平價服務,亦獲政府批地,但不等於平民屋宇作出了隱含的法律承諾,永遠都要續租予某個租戶。陳官遂裁定平民屋宇的租約內沒有持續更新租約的隱含條款。
陳官最終裁定平民屋宇全數勝訴,並命令各被告交還單位空置管有權,他們另須向平民屋宇支付相關訟費等。
平民屋宇籲違約者按判決交還單位 使重建工程全面展開
平民屋宇發新聞稿表示歡迎裁決,重申20多個月以來一直與大坑西新邨違約佔用者溝通,但違約者拒絕和解,企圖拖延以達致不合情理目的,與「租霸」無異。平民屋宇唯有以法律程序收回單位,並追討相關損失。
平民屋宇呼籲違約者按照判決交還單位,使重建工程可全面展開,以減低對其他已遷出的居民的影響。
案件編號:DCCJ5505、5507、5509、5546 & 5582/2023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