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ox麻醉奪命案丨九旬整形名醫李宏邦被控誤殺 患認知障礙不適合答辯 陪審團裁定李有做出誤殺罪中行為

更新時間:15:15 2025-10-23 HKT
發佈時間:15:15 2025-10-23 HKT

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2018年注射肉毒桿菌針(Botox)後昏迷不治,九旬名醫李宏邦涉嫌於麻醉時,混合使用4種藥物將死者過度鎮靜,被控誤殺罪。93歲被告李宏邦患有失智症及嚴重認知障礙症,難以指示律師辯護,4男3女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李宏邦不適合答辯。經審訊後,陪審團今日於高等法院退庭商議約3小時,再裁定李宏邦有做出誤殺罪中行為。

法庭考慮判處監護令

控辯雙方同意考慮到李宏邦罹患失智症,本案判處選擇有限,不宜判處醫院令或監管治療令,因此也毋須向死者家屬索取創傷報告協助量刑,為李宏邦福祉起見,終建議索取社會福利報告以考慮判處監護令。法官郭啟安最後押後到下月12日判刑,期間李宏邦續准保釋。

死因並非肉毒桿菌針

控方開案陳詞指52歲死者張淑玲雖然在注射肉毒桿菌針後昏迷不治,但死因並非因為肉毒桿菌針。本案關鍵涉及5種藥物,分別為治療失眠的思諾思(Stilnox)、手術用麻醉藥丙泊酚(Propofol)、止痛藥利多卡因(Lignocaine)、麻醉藥咪達唑侖(Midazolam)及強效止痛藥哌替啶(Pethidine)。被告李宏邦案發時86歲,執業多年,分別在中環及尖沙咀開設2間診所,為知名醫學美容醫生。

被告被問何以死者暈倒不報案時沉默以對

2018年11月11日報案中心接報指,死者於李宏邦尖沙咀診所昏迷,救護員及警員下午5時許到場,發現死者僅身穿內衣,於病人椅上仰臥,昏迷不醒,在場的李宏邦兒子李明昇醫生交代曾經用心肺復甦法搶救死者,而李宏邦則獨坐一旁,沒有任何回應。死者右腕有針孔,送院期間一度恢復脈搏。同一時間李宏邦在診所接受查問,交代死者患有哮喘,為治療哮喘不適而登門診治,服用了半粒藥後出現呼吸困難,其後暈倒,遂呼喚兒子到場協助。被問及何不報案求助時,李宏邦沉默以對。

無提及死者死前曾注射咪達唑侖及哌替啶

醫院醫生等多次問及李宏邦注射過何種藥物,李宏邦直到同日晚上9時許才首次披露與死者相識已久,對方約每季到李宏邦診所1次注射Botox,當日死者曾服用思諾思來紓緩焦慮,並曾注射丙泊酚及利多卡因麻醉,再於死者身上3處注射Botox,其後死者便出現呼吸困難,惟李宏邦仍然沒有提及曾注射咪達唑侖及哌替啶。死者延至翌日早上不治。死者尿液樣本中顯示體內含有思諾思、丙泊酚、利多卡因、咪達唑侖及哌替啶,案發現場針筒附近亦有上述藥物。

同時使用4種藥可能造成呼吸困難及心臟驟停

法醫檢驗死者後,指出死者沒有急性哮喘發作跡象,直接死因為支氣管肺炎造成心臟驟停以致缺氧性腦損傷,背後成因為使用了丙泊酚、利多卡因、咪達唑侖及哌替啶過度鎮靜,而死者接受手術前沒有禁食,胃內仍有約500克食物。病理學家報告指死者體內丙泊酚、利多卡因、咪達唑侖及哌替啶含量均屬治療水平或低於治療水平,沒有超出指標,惟當4種藥物同時使用時,會增加麻醉效果,相當可能會造成呼吸困難及心臟停頓。另外李宏邦在手術期間沒有用血氧儀來監察死者的氧飽和度,死者在麻醉藥效下保持昏睡會延誤搶救。

被指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張淑玲

男被告李宏邦(Franklin)被控於2018年11月12日在香港,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張淑玲(Zoe),即:(i)身為正式註冊醫生負責治療張淑玲,對張淑玲負有謹慎責任;(ii)違反該謹慎責任,沒有為張淑玲的安全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即:(a)儘管張淑玲最近曾攝取促眠藥物及禁食狀態不確定,仍繼續向她進行鎮靜療程;(b)沒有在鎮靜療程期間監察張淑玲的氧飽和度;(c)沒有在鎮靜療程期間向出現呼吸困難的張淑玲提供氧氣;(d) 沒有向張淑玲提供鎮靜劑的拮抗劑;及(e)當其他醫療專業人士詢問時,隱瞞醫藥治療及藥物資料;(iii)其上述的違反責任構成其本身的嚴重疏忽;及(iv)其上述的疏忽是張淑玲死亡的主要原因。

案件編號:HCCC137/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