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兩12歲女童自拍傳送逾200張裸照及錄像 其中1人自殺後親屬揭發 20歲男學生認兩罪還押候懲
發佈時間:11:54 2025-10-14 HKT

20歲青年在2022年至2023年期間透過社交媒體Instagram接觸兩名12歲女童,並要求她們傳送逾200張裸照,包括拍攝臀部、下體及胸部等私密部位,其中一名女童隨後自殺,親人整理遺物時揭發本案。涉案男學生今早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向他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暫委法官黃國輝直言女童年幼,心智未成熟,被告要求對方拍攝裸體屬嚴重罪行,將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判刑,待索取被告的心理醫生報告、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被告還押候懲。
法官接納案件不涉敲詐勒索元素
現年20歲被告L.Y.F.,報稱全職學生、兼職零售銷售員,被控兩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向他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間在香港,煽惑約12歲女童X,向他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另於2023年3月在香港,煽惑12歲女童Y,向他作出嚴重猥麥作為。
黃官直言,本案涉及兩名13歲以下的女童,被告曾要求X發送190多張裸照,維持2個月之久,儘管二人屬朋友關係,惟X仍年幼,心智未成熟。黃官接納本案不存在敲詐及勒索的元素,辯方形容為「打情罵俏」,有金額更少至「9毫子」。至於涉及Y的影片,拍攝到Y的私處,向被告以攝錄片段的方式拍下裸體,案情「相當嚴重」,認為案情的嚴重性超越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終下令將被告還押至10月30日判刑,待索取被告的心理醫生報告、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案發後Y仍不斷重新聯絡被告
辯方求情指,案發時X與被告互有好感,更向他人透露「一生人最開心係認識到被告」,明顯沒有怪罪被告的犯案行為。而Y在錄影會面中,亦認為向被告發送相關照片及錄像屬「無問題」,而被告被捕後,在保釋條件下被要求不准接觸Y,故即時刪除Y的聯絡方式,惟Y不斷向被告傳送交友邀請,希望能與被告重新聯絡。
辯方引述被告父母的求情信指,雙親深感自責,雙親就性教育及兩性關係采取保守方式,故導致被告犯下本案。辯方直言,被告明白控罪的嚴重性,選擇即時認罪,節省法庭時間,亦省卻X的親人及Y出庭作供。辯方另指,被告沒有與兩名女童發生身體接觸,亦非與女童同處緊密空間時犯案,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式的判刑。
女童X自殺後家人揭發案件
案情指,12歲女童X及同齡女童Y為同學,被告則就讀相鄰的另一所中學。X在2023年3月15日自殺後,X父親整理遺物時,在X的電話發現X與被告的WhatsApp及Instagram對話,X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曾應被告要求,發送超過190張裸照,當中包括X的臀部、下體及胸部的照片,X父親遂報警揭發本案。經過警方調查後,發現另一女童Y透過X認識被告,在X離世後,Y與被告更頻繁地聯絡,被告亦曾向Y索取拍攝到其私處等敏感部位的裸照,Y起初拒絕,惟最終敵不過被告的要求,曾向被告發送約67張裸照及6段錄像。
被告在同年27日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犯案,透露在2022年經社交媒體Instagram認識X,被告起初每隔幾天向X索取裸照,其後每天都會向X索取裸照,當X拒絕時,被告則會要求X支付約80至100港元,被告稱已將錢退回X,惟不確定是否已全數退還。被告另表示,透過X得知Y身材很好,亦知道Y是X的同學,故向Y索取裸照。
案件編號:DCCC353/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