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名醫李宏邦涉Botox針奪命案 辯方爭議認知能力嚴重受損不適合答辯 陪審團下周一退庭商議
發佈時間:12:59 2025-09-12 HKT

2018年香港首宗打肉毒桿菌針奪命案,52歲投資銀行女高層張淑玲注射肉毒桿菌針(Botox)後昏迷不治,整形名醫李宏邦被控誤殺。辯方爭議現年93歲、患心臟病及嚴重認知障礙症的李宏邦不適合答辯,指出李在2022年疑似中風,現時精神無行為能力,失去理性思考能力,短期記憶力及認知能力嚴重受損,無法有效與律師溝通等。控方決定不傳召或盤問證人,也不作陳詞。高院法官指示陪審團需考慮李宏邦能否明白控罪、能否決定認罪或不認罪、能否向律師傳達他希望提供的證據或評論、能否出庭自辯等,若陪審團認為李宏邦不能做到任何一件事,便可裁定他不適合答辯;陪審團下周一將退庭商議。
醫生報告指李確診患失智症認知功能低於正常水平
4男3女陪審團負責裁定被告李宏邦是否適合答辯,若陪審團認為被告適合答辯,法庭便會選出另一批陪審團及展開正常審訊,其後作出刑事控罪的裁決;若陪審團認為被告有可能不適合答辯,審訊便會暫停,被告便不得被提控受審,但控方可作另外進一步舉證,由法庭決定被告是否曾作出被控行為或疏忽,被告有機會被判醫院令或無罪釋放。
辯方昨日在庭上讀出精神科醫生報告指出,李宏邦確診患有失智症(Dementia),很可能因老人癡呆症(Alzheimer's Disease)腦小血管疾病(Cerebral Small Vessel Disease)引起,他正服用多奈呱齊(Donepezil)以減緩其認知衰退,精神無行為能力及認知障礙亦一直下降,現時認知功能低於正常水平,不太可能有效地指示律師或與律師溝通以建立辯護,而目前沒有任何醫療治療能夠逆轉腦退化情況。
辯方今繼續在庭上讀出李宏邦的不同精神科報告,李宏邦進行簡短智能測驗(MMSE)時獲18分(滿分30分),分數越低表示失智症症狀越嚴重,18分則顯示認知能力嚴重受損。李雖能摺紙、拍手及讀出完整句子,但短期記憶力差、難以集中精神或理性思考。李宏邦進行用於檢測中風、創傷性腦損傷和痴呆症的認知缺陷的路徑描繪測試(TMT),李需將數字依先後順序加以串聯,但他卻不跟先後順序又漏掉不少數字。
辯方指李宏邦2022年跌倒後頭部受傷,其後思維速度減慢、自理能力變差、執行功能下降、性情大變,專家認為李宏邦很大可能在2022年中風。辯方舉例指李宏邦可把香蕉及橙歸類為「水果」、判斷桌椅均為木製,但他卻把白菜及蘿蔔歸類為白色物體,而非歸類為「蔬菜」,已可證明其認知能力嚴重受損。辯方強調李宏邦確診動脈粥狀硬化(Atherosclerosis)、心臟肥大(Cardiomegaly)、高血壓(Hypertension)、重度認知障礙症(Major Neurocognitive Disorder)、失智症(Dementia)、血管性認知障礙症(Vascular neurocognitive disorder)及老人癡呆症(Alzheimer's Disease),注意力、短期記憶力、認知能力、管理和調控思想與行為的執行能力嚴重受損,沒有能力作理性思考,認為李宏邦不適合答辯。
若陪審團認為李未能明白控罪等任一項條件均為不適合答辯
控方決定不傳召或盤問證人,也不作結案陳詞。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結案陳詞時,提醒陪審團辯方已提供予4份專家報告,精神科專科醫生鍾維壽在短短19分鐘的智能評估,已能確定李宏邦不適合答辯,亦確定李宏邦患失智症多年; 而有為逾1800件案件提供專家報告的精神科專科醫生黃重光,亦確定李宏邦患重度認知障礙症。兩名醫生以不同方法進行評估,但均作出同一結論:「李宏邦不適合答辯」。
高等法院法官郭啟安指示陪審團需考慮李宏邦能否明白控罪、能否決定認罪或不認罪、能否向律師傳達他希望提供的證據或評論、能否出庭自辯等,若陪審團認為李宏邦不能做到任何一件事,便可裁定他不適合答辯。郭官提醒陪審團即使曾閱讀過有關本案的新聞報道,亦應全部拋諸腦後,要求陪審團僅基於精神科專家報告內容作出討論及裁決,不可同情被告,不得基於任何情感作裁決。
郭官綜合辯方專家報告內容指,李宏邦現時容易失禁、自理能力低、不修邊幅、個人衛生差、不懂如何使用電話、重覆說話、無能力駕駛、無法進行邏輯思考、錯誤馬桶而在洗手盤如廁、性情暴躁、情緒激動時會大聲「爆粗」,走路緩慢需拐杖輔助 ,記憶和認知功能嚴重受損。李宏邦亦確診心臟肥大、心臟及動脈硬化、高血壓、心臟功能不全,現時不再接見任何病人,在事件發生數分鐘後便忘記,亦不記得朋友,忘記歌曲並不能再彈鋼琴。郭官指李宏邦現時短期記憶力及認知能力嚴重受損,已失去理性思考能力。
男被告李宏邦(Franklin)被控於2018年11月12日在香港,因嚴重疏忽而非法殺死張淑玲(Zoe),即:(i)身為正式註冊醫生負責治療張淑玲,對張淑玲負有謹慎責任;(ii)違反該謹慎責任,沒有為張淑玲的安全採取合理的謹慎措施,即:(a)儘管張淑玲最近曾攝取促眠藥物及禁食狀態不確定,仍繼續向她進行鎮靜療程;(b)沒有在鎮靜療程期間監察張淑玲的氧飽和度;(c)沒有在鎮靜療程期間向出現呼吸困難的張淑玲提供氧氣;(d) 沒有向張淑玲提供鎮靜劑的拮抗劑;及(e)當其他醫療專業人士詢問時,隱瞞醫藥治療及藥物資料;(iii)其上述的違反責任構成其本身的嚴重疏忽;及(iv)其上述的疏忽是張淑玲死亡的主要原因。
案件編號:HCCC137/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