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婦涉勒索已婚男董事案 辯方指兩人分手後 事主承諾再照顧被告一年
發佈時間:14:01 2025-09-11 HKT

情婦涉勒索已婚男董事案,今西九龍法院續審。辯方續盤問男事主,指男事主案發時曾與被告在咖啡店內會面,事主透露太太已知道兩人「婚外情」關係,又表示會繼續照顧被告。事主稱不記得,但指當時他告訴被告兩人已分手,請求被告「放我一馬」。辯方又指,事主後來再與被告通電話,事主承諾會再照顧被告一年,讓被告「有時間慢慢放低佢感情」,電話中被告亦不曾向事主索要60萬元。X不同意。
事主稱有分手意欲起開始保留微信訊息記錄
辯方昨盤問男事主X時,提到X主問時供稱在2021年曾分數次給予女被告李燕林(45歲、報稱美容師)共80萬元,X又稱該筆款項為20個月的生活費;辯方昨指該筆錢並非生活費,X不同意及指微信訊息有相關記錄作證。X昨取回相關記錄後於今早提供給法庭。
X今供稱,相關微信訊息記錄的日期分別為2021年10月8日及11月7日,他在2021年底或2022年初、當時已有分手意欲時,他有意識兩人可能會因為該80萬元而有爭拗,所以透過微信「收藏」功能保留相關訊息記錄;及至2022年5月,X指示私人助理Y接觸被告、商量把涉案影片從YouTube刪除,X把相關訊息記錄轉載給Y,因為他擔心家人在他手機內發現相關訊息,故自己微信內則刪去相關訊息。
辯方指2人見面前合照影片早已下架
辯方今續盤問X,引述X主問時供稱被告在2022年3月曾多次致電自己及稱如果X不見面便「後果自負」,但X與警方錄口供時並沒有提及;辯方讀出X的書面口供,當中X稱被告致電指如不見面,將會「付出代價」。X供稱,在他認知中,「付出代價」和「後果自負」在當時所表達的意思一樣。
辯方續提到,X和被告在5月19日於咖啡店內見面;被告在5月15日已於YouTube首次發布兩人的合照影片,但該影片於5月16日已下架。辯方指,兩人見面時,被告並沒有提到自己擁有被告太太電話號碼和母親資料等。X不同意。
辯方又稱,當時X稱其太太已知道X和被告的關係,X亦曾表達自己會繼續照顧被告。X稱不記得,但指當時大致對話內容是他告訴被告兩人已分手,請求被告「放低件事」、「放我一馬」,而重點是被告表示擁有他的個人資料,令他覺得被告持有自己把柄,故「打圓場」,提出先處理自己家中事情再找被告。
盤問稱事主承諾照顧被告1年 被告無索「和平分手費」
辯方另向法庭呈遞一段錄音,該錄音是被告在5月19日於咖啡店內錄取。X同意錄音中的聲音分別是自己和被告,但他當時不知道被告的錄音行為。辯方其後在庭上播放錄音,但錄音質素不佳,有雜聲及對話聲音很細。辯方指根據錄音,當時X曾表達,被告不重視其情義等。X表示不記得,而錄音太模糊,他也聽不清楚自己當時在說甚麼。
同年5月23日,X與被告亦曾通電話。辯方稱,當時被告僅提出要X替其交保險費用。X不同意,稱當時被告曾向他索要60萬元和為其支付保險費用,「係一個經濟幫助」。辯方又指,在通話中,X承諾會再照顧被告一年。X稱「不完全同意,同意一部分啦」。辯方續指,X當時表示自己這樣做,是為了讓被告「有時間慢慢放低佢感情」。X不同意,稱「不可能啦」。辯方另指被告沒有要求金錢作為「和平分手費」。X則稱不記得被告有否提過這個用詞。
辯方提供錄音指會面無索要200萬
辯方今午盤問時,指X在6月6日曾與被告通電話,X當時曾提出「我同你講,我黑白兩道都有人」、「你知不知道你在踩我的底線」。X表示不記得。
至6月13日,X和被告在被告住所地下大堂見面。辯方指當時被告並沒有向X索要200萬元。X不同意。辯方亦指,當時其實被告有秘密地錄音,並於庭上播放錄音內容;錄音中,被告沒有要求X提供200萬元。X則指該錄音並沒有錄取當日全部對話。
事主稱曾抱同情心勸被告臨崖勒馬
此外,在錄音中,X向被告表示自己已諮詢法律意見,被告可能已干犯香港法律,並提出自己可以出錢為被告聘請律師,讓律師解釋給被告聽;X又表示已指示律師起草同意書,希望和平解決事件,惟被告卻稱X找律師告自己。
X供稱,當時他認為被告未必知道其行為性質,他抱着一顆同情心,希望被告了解事情有法律風險。X續指,當時自己曾獲建議即時報警,但他沒有這樣做,是希望被告臨崖勒馬,「唔想佢一錯再錯」,若然他報警,「就無得返轉頭」。後來X和被告在6月17日簽署保密協議,X向被告支付了100萬元支票;X稱「我以為係可以告一段落」,但重申自己並非自願給出100萬元。
相信片段由被告發布 否認為向太太交代才報案
及至同年9月,涉案影片再被發布網上,X遂報案。辯方質疑,X有否想過片段並非由被告發布、有否先調查清楚。X則稱,「查,唔係我普通巿民應該做」,他亦與Y和律師一起討論自己最近有否結怨、有沒有其他人有動機這樣做。X表示,除了被告以外,不會有人「咁無聊」,在較早前先下載影片,「再細心炮製」,用不同的表情符號遮蓋影片中被告的面部。
辯方又質疑,X最終報警是為了給太太「交代」。X不同意,並指直到2023年3月,他的太太仍對事件不知情,所以他毋須向任何人交代,他報警只是為了保障自己。
被告李燕林,否認於2022年5月15日至2023年3月27日,分別4次未獲資料當事人X同意下,披露X的個人資料,即其姓名及顯示其容貌的影像;及於2022年5月15日至6月17日,兩度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不當要求,即要求X交出港幣60萬元及200萬元。
案件編號:DCCC842/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