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婦勒索已婚男董事案 事主供稱支付100萬後 網上仍見合照影片感「見唔到完嘅一日」

更新時間:13:41 2025-09-10 HKT
發佈時間:13:41 2025-09-10 HKT

情婦勒索已婚男董事案,今於西九龍法院續審。男董事續出庭作供,稱自己在2022年6月發現自己和女被告的合照影片被發布網上,被告更一度索要200萬;雙方後來簽置保密協議,男董事須支付100萬元,而被告則同意刪除影片。惟同年9月,男董事收到某銀行高層致電「你知唔知網上面有人話你係偽君子」,男董事發現影片再次被人發布、感到「見唔到完嘅一日」,終報警及向私隱專員公署求助。

45歲被告李燕林、報稱美容師,否認於2022年5月15日至2023年3月27日期間,分別4次未獲資料當事人X同意下,披露X的個人資料,即其姓名及顯示其容貌的影像;及於2022年5月15日至6月17日,兩度以恫嚇的方式作出不當要求,即要求X交出港幣60萬元及200萬元。

事主要求刪片被拒 被告索要200萬元

男事主X供稱,他在2022年6月5日至9日期間發現YouTube上自己和被告合照影片的瀏覽人數增加及有人轉發,他感到害怕,但當時被告要求到她家中商討,而X認為這不可能,並覺得須有「自衛行為」,故諮詢法律意見及曾考慮報警,並指示私人助理Y接觸被告,希望被告沒有進一步,例如在其他媒體發布涉案影片或接觸X的家人等。X直言,當時有很大壓力,「我唔知下一步可以點樣做」。

Y在6月9日致電被告時,曾提出X在6月13日與被告商談,及要求被告先刪掉涉案影片;但被告拒絕,稱「唔會刪住㗎……佢(X)同我傾掂咗先……」,並要求X在6月15日到家中見面,「佢(X)自己執生啦」。X理解被告口中的「執生」,是基於被告手持其個人資料,可以採取其他方式披露、以達致「爆大獲」,如果不在6月15日「傾掂數」,被告「行動會升級」,亦不會再有見面商討的機會,6月15日相當於是「死線(deadline)」。

X供稱,自己其後再諮詢法律意見後,指示Y再盡快與被告接觸,兩人遂於6月13日到被告住所樓下,由Y先致電被告及假裝X會到被告住所商談,通知被告到樓下;當時X在車上等Y,但Y進入被告住所的地下大堂後,很快便返回,Y又搖頭及豎起兩隻手指,並向X表示被告索要200萬元。

Y當時表示被告仍在地下大堂,故X便前往及與被告商談。X供稱,自己曾提出被告應尋找律師、以了解自己的行為性質,被告則覺得X是設局及「俾個氹佢踩」。X表示,自己當時其實「同情」被告,並建議被告亦接觸律師,雙方透過律師接觸,X會同意支付一筆金錢,但前提是被告要簽署保密協議。X又指自己曾問被告「你想點先收手呀」,被告親口表示要200萬元,X則表示不可能。

被告收100萬簽保密協議答應刪片但影片仍流傳

後來透過律師接觸,X和被告在6月17日簽署了保密協議;涉案片段同日被刪除。X供稱自己當時準備了金額為100萬元的銀行本票,用以支付給被告,而協議條款中有列明被告須刪除所有相片和影片,及須把2人關係保密。惟X重申,如果自己當時知道被告有可能不遵守協議,他絕不會支付該100萬元。

X續稱,及至同年9月27日,他收到某銀行高層電話,對方問到「你知唔知網上面有人話你係偽君子」,並透露銀行對X進行年度審查時發現影片,「你要盡快處理好佢」。X其後在YouTube上再搜尋到涉案影片,該影片由一個新帳戶發布,他想起被告曾稱「一定同我玩到底」,並認為被告可能不滿沒有得到200萬元,或心中仍有怨恨或報復心態。

X表示,他原以為簽署保密協議後事件會平息,沒想到3個月後會再有影片發布,又認為被告行動比6月情況更為「激進」,「我見唔到完嘅一日」,故決定報警。X在10月13日報警,但直到11月初影片仍存在於YouTube,令到他極為不安,故諮詢法律意見後,再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報案,影片才在YouTube下架。X其後一直擔心被告會再有行動,在2023年3月於網上搜尋自己姓名時再次發現涉案影片,便再次向私隱專員公署求助。

X又哽咽道,當時最關心「都係禍不及妻兒」,「有啲咩事……點解要係(5月)19號、係咖啡室同我講知我屋企係邊……其實我係好反感」。

事主否認隱瞞已婚亦不同意資助被告開美容院及買股票

辯方今午盤問X時,提到兩人在2017年認識,由2020年2021年期間開始發展成「婚外情」。辯方指被告在2020年其實並不知道X已婚,直到兩人成為情侶約3個月後、即2021年初,X才透露自己已婚;當時亦是因為被告埋怨X陪伴的時間太少,X才透露自己有家室。X不同意。

辯方又指,兩人在婚外情期間,X曾向被告提供80萬元款項,當時並未表明那是20個月的生活費,也提過該筆款項毋須歸還,屬情侶之間的餽贈。X不同意。

辯方進一步盤問下,X同意被告在2021年曾提出想開自己的美容院,但X不同意該80萬元有部份是資助被告開美容院。X也承認自己曾建議被告買股票及表示自己可以教導被告,但X不同意該80萬中部份款項是供被告買股票之用。

辯方又指,被告從來沒有要求購買保時捷汽車,不論是二手或新車,而被告對於買車一事也是「買又得,唔買又得」的態度。X不同意,他亦解釋自己當時對於被告提出買車感到氣憤,因為早前已給被告80萬元,其後被告卻再提出買新車,令他感到「你(被告)係當我提款機咁係度㩒囉」,被告對於金錢資助的期望變得貪婪。X又認為,他看不到被告對保時捷汽車有強烈的需要,「個刻有強烈感覺,我係佢嘅長期提款機囉」。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DCCC842/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