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留言煽惑他人「隨機殺狗」 30歲自閉男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等3罪成

更新時間:18:13 2025-09-04 HKT
發佈時間:18:13 2025-09-04 HKT

30歲患自閉症男子在2022年於社交平台Telegram群組,留言「隨機殺狗,唯一出路」等句子,煽惑他人破壞社區檢測中心及襲警。涉案男子早前否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等3罪受審,暫委法官崔美霞今於區域法院裁定他罪名成立,將案件押後至9月25日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還押候懲。

崔官: 被告犯案時情緒及病情穩定

崔官裁決時,引述辯方質疑被告患自閉症,在不自願的情況下作出招認。崔官指被告幼時已確診自閉症,但被告沒有因病轉至特殊學校就讀,畢業後更在選舉事務處擔任文書工作,期間亦獲續約。被告在2016年時認為精神科醫生態度消極,嘗試使用被告不接納的藥物,故被告開始不覆診,其後因本案被捕後才再度覆診。崔官認為被告一開始已經知道自己患自閉症,惟在警誡錄影會面時,卻沒有向警方提及病情,實屬不合理,被告不能期望所有人均能意識其病況,數名警員作供時亦指被告從沒提及其病情,從行為舉止亦未能發覺。

崔官引述被告母親的證供,被告因病而不時向她發脾氣,惟崔官質疑被告母親在2016年至2022年間放任被告病情發展,儘管被告不相信原本的精神科醫生,被告及其母親大可尋求其他醫生治療。崔官認為被告母親放任被告不再覆診之舉屬不可能,被告在被捕翌日已即時尋求醫生診治。崔官認為被告在不覆診的情況下,學業順利、工作獲續約等,顯示被告犯案時情緒及病情穩定。

崔官另引述辯方說法,被告在受驚嚇的情況下提供手機密碼,警方大叫「密碼、密碼」及「簽名、簽名」,令被告不自願的交出手機。崔官指,被告並非完全跟隨警方的指示簽署,被告在未經警方允許的情況下,在記事冊寫上「I see it(我看見)」,崔官認為被告明顯知道不必然跟隨警方的指示。再加上,被告在被警方搜身時,向警方提問搜身的原因,崔官認為若被告確實受到驚嚇,必定會驚慌失措,並跟隨警方的指示。

崔官續提及,被告在錄影會面時與警方對答如流,沒有出現不明白問題的情況,更適時地行使緘默權,表示「無嘢講」,崔官認為被告明顯懂得維護自己的權利,被告與警方溝通自如及反應快捷,並懂得向警方要求飲水及去廁所等生理需求,故不接納辯方指被告在遭警方施壓時作不自願招認的說法。

崔官引述被告的說法,當時因「情緒差」、「發脾氣」在telegram上發出「全民強檢殺到,你唔打狗,狗就會拖你入新屋嶺被人X死」、「邊個去炸一間核酸站,我就俾手足 50 萬」及「隨機殺狗,唯一出路」等3項言論。被告表示,當時因擔心強檢會影響其工作及收入而感憤怒,等到檢測結果時感焦慮,才「發晦氣」發佈言論,並非有意圖傷害警方及影響檢測站的運作。

明顯煽惑他人襲擊警方

崔官認為,被告「狗」不可能指動物及其他人,提及的「狗」明顯指警方,被告鼓吹他人向「狗」作暴力行為,明顯煽惑他人襲擊警方。再加上,被告提出「50萬」以「炸核酸站」,「炸」明顯是武力行為,「核酸站」則指檢測站,被告公開在言論區發佈句子,不但邀請他人去炸檢測站,更附上50萬元作報酬,明顯有意頭煽惑他人摧毀檢測站。

崔官不接納被告因「發脾氣」犯案的解釋,直指被告大可與往常一樣向母親發脾氣,若確實因「一時晦氣」而發佈言論,被告在首項留言後就會停止,惟被告分別在3日發出留言,明顯有意圖煽惑他人傷害警方,故不認為被告是「一時晦氣」犯案。

被告梁凱富,報稱無業,否認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及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3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2月17、22和23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襲擊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在香港的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罪;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DCCC 126/2023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