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漢縱火自殺不遂累鄰居喪命 認誤殺縱火罪判無限期醫院令
發佈時間:13:12 2025-08-28 HKT

六旬漢自2000年代起患上精神病,一家五口自此妻離子散,一度自殺未遂,多番留院治療,終日獨留在家。六旬漢3年前因不懂使用「安心出行」應用程式,又怕新田圍邨單位被收回,決定在家縱火自殺,惟火災令28歲男鄰居被困陽台,一氧化碳中毒,最終不治。六旬漢早前以減責神志失常為基礎承認誤殺罪及縱火罪。法官陳嘉信今早於高等法院應報告建議,在被告同意下判處無限期醫院令。
官指被告病況有必要接受監管治療保障大眾利益
60歲被告馮進貴承認於2022年4月28日誤殺蕭宗軒(譯音)。陳官判刑指被告沒有案底,生於內地,學歷至小五,自20歲起於美心任職廚師,1993年成婚,惟2年後精神狀況以至人際關係轉差,無法繼續工作,2001年確診精神病,妻兒自此搬離。被告接受治療期間,2006年一度自殺未遂,其後精神病患叢生,多次留院。由於被告擔心下棋會遭人下毒,因此長留在家觀看電視。案發時被告即使有兒子協助,也無法使用「安心出行」應用程式,收到房署信件後,又擔心五口單位被收回,深感焦慮下決定縱火自殺,惟被火灼痛之際回心轉意救火不果,連累鄰居慘死後無比內疚。
陳官接納本案屬悲劇,被告無法控制個人精神狀況,受思覺失調困擾下,嚴重影響判別是非能力。陳官引述精神科報告指,被告病識感薄弱,認知功能受損,壓力下容易敏感生疑,有高風險使用暴力及自殺,有必要接受監管治療。陳官為保障社會大眾及被告個人利益,遂依報告建議,判處無限期醫院令。
案發日街坊發現被告家中著火急逃生
案情指,被告原與家人同住在沙田新田圍邨豐圍樓19樓某單位,但其妻兒在2014年搬離單位。2022年4月24日凌晨兩時,鄰居突然嗅到濃烈的煙味或燒焦味,走出走廊檢查情況時,目擊被告獨自站在自己家門前,其門口在三堆物品著火,被告便入屋,鄰居更目睹馮家客廳亦正起火。
鄰居聽到有人在走廊呼救及黑煙湧入單位,開門逃生時發現19樓全層瀰漫黑煙,馮在走廊凝視著其烈火熊熊的住所,鄰居著急逃生,使用18樓的消防喉轆試圖撲滅火勢,馮則走到鄰居身邊旁觀。警方及消防員約在凌晨2時35分抵達現場,鄰居指馮是縱火者,身體輕微燒傷的馮則冷靜地站在防煙門旁。
有街坊吸入濃煙後死亡
警方以縱火罪拘捕馮,馮在警誡下承認因心情不佳而在床上及家門雜物縱火,馮被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治理,期間仍能與救護員清晰溝通。消防員在馮家發現縱火劑殘跡,政府化驗師翌日早上鑑定出客廳及家門各有一處獨立火源,認為火災為蓄意縱火所致,但現場並沒有發現任何可燃液體。
近400名住房因火災被迫疏散,火災致7人受傷,包括死者在內的6人被送往醫院治療。死者在火災發生期間與祖母被困在陽台,期間致電家屬求助,消防員到場時發現兩嫲孫昏迷並處於心臟停頓狀態,急救後送往急症室治療。死者心臟停頓達43分鐘,最終雖然回復正常心跳,但支氣管鏡檢查顯示吸入性損傷,死者雙眼瞳孔持續固定擴張,2022年4月28日下午1時46分被確認腦死亡,死因為嚴重一氧化碳中毒,嚴重受損器官為大腦及心臟。
被告患精神病多年案發時怕單位被奪走決定自殺
馮早於2001年起出現多疑及人格退化(personality deterioration)的跡象,人際關係大受影響,出現功能衰退,2006年曾電擊自殺,被診斷患妄想症。精神科醫生指馮已接受精神健康服務15年,聲稱縱火只求自殺,無意殺人。馮亦解釋他當時因「安心出行」及銀行應用程式使用困難,收到房屋署信件後怕單位被收回,案發前一至兩個月一直感到沮喪和情緒低落,便萌生自焚自殺念頭。
馮被診斷患妄想症、偏執型精神分裂症及精神病伴隨抑鬱症狀,認知功能受損,記憶力、執行能力、智力和抽象思維均存在缺陷,令他無法理解及判斷縱火有可能會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精神科醫生確認馮案發時精神分裂,而妻兒離去令他頻頻萌生自殺念頭,他怕單位被奪走而決定實行自殺計劃。
案件編號:HCCC349,350/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