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辯方提法律爭議遭逐一戳破 控方反問:難道要傳召特朗普來港作供?
發佈時間:11:32 2025-08-18 HKT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踏入第148日審訊。黎智英指他近日出現心悸情況,雖未有驗出任何疾病,但懲教署已為黎配戴可攜式心臟監測設備「動態心電圖監測儀」及進行藥物治療。控方展開結案陳詞,表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繼續犯法,一直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控方毋須證明串謀協議在何時何地達成,只須證明串謀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便可。而若黎到其他國家繼續進行請求制裁等行為,即代表他繼續執行其原有的串謀協議,控方無需證據證明黎曾重新在其他國家達成新協議。
黎智英上周五已獲安排配戴「動態心電圖監測儀」
控方甫開庭即交代,黎智英已根據醫療團隊的建議,進行藥物治療,自8月15日已配戴上「動態心電圖監測儀」(Holter monitor),現時亦正配戴該「監測儀」。黎智英對其健康狀況沒有任何投訴。法官杜麗冰亦提到醫療團隊認為黎智英身心均適合出庭應訊,而法庭在上下午分別要安排一節小休,若黎智英需要額外小休,隨時可以提出,法庭會盡量安排。
辯方提出的六大法律爭議,包括(1)合約法中「嗣後違法而受挫( frustration by supervening illegality)」的原則是否適用於刑事串謀罪;(2)黎智英的人權;(3)煽動罪對犯罪意圖(mens rea)的要求;(4)《香港國安法》第29(4)條中「勾結(collusion)」、「制裁(sanction)」、「請求(request)」及「其他敵對活動(other hostile activities)」的詮釋;(5)「不可審理性(non-justiciability)」原則在本案是否適用);(6)公司刑事責任原則以及「引導思想及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測試是否適用於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控方指案例表明毋須證明串謀協議在何時何地達成
控方交代其書面結案陳詞長達860頁,而口頭結案陳詞預計需時2日,主要集中討論法律議題及證據。控方遂展開結案陳詞,表明被告方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達成主動或被動的串謀行為,辯方雖稱本案依合約法受挫原則,應自動終止及解除任何《香港國安法》生效前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的協議,但控方回應辯方的法律爭議指,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繼續犯法,一直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證明被告方的串謀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繼續。
法官李運騰指出被告方是否打算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履行協議,主要根據本案證據而非法律議題。控方指辯方所指的合約法原則為民事法概念,不直接適用本案刑事法,而且只要被告方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達成協議,被告方如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執行協議,便代表被告方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繼續犯法,而被告毋須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再達成新協議。控方特別提到難以證明串謀協議達成的時間及地點,案例亦表明控方毋須證明串謀協議在何時何地所達成,只須證明串謀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
控方引述英國法官皮艾遜勳爵(Lord Pearson)在案例中指出,串謀協議並非合約合同,串謀協議屬於非法,故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控方認為串謀協議並不可使用民事合約法中「嗣後違法而受挫」的原則,而在普通法下,串謀協議形成後,只要各方遵守協議,他們便是「串謀」,而由於串謀犯罪從一開始便屬非法,故串謀協議不應根據合約法來確定或解除,更何況民事合約法中「嗣後違法而受挫」的原則根本難以在刑事案件中運用。
法官李運騰舉例指,若法官李運騰和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今天串謀謀殺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但彭經已在昨日死亡,便可能會用「嗣後違法而受挫」的情況出現。控方則指明,辯方雖稱《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串謀協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自動解除,辯方亦認為控方需證明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另外達成串謀協議才算違法,但控方並不接受辯方說法,認為與《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串謀協議有關的非法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的話,便代表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繼續根據串謀協議作出非法行為。
《香港國安法》無規定所提請求必須被「境外組織」接收才算犯罪
控方重申,只要串謀協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達成、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持續,又有兩人或以上意圖執行串謀協議,便屬違法。當串謀協議已達成,便代表串謀者已犯下刑事罪行,他們其後的所作所為已無關緊要。法官李運騰則提到,若各方本身達成的協議屬合法,其後因《香港國安法》的出現令該協議變成非法,則屬事實爭議,而且若各方原本協議作出一些合法行為,但有關法律的變動需要考慮在內。控方則指被告方誤以為他們的串謀行為屬合法,顯示他們對法律的理解並不正確,但同意一切都取決於事實證據。
對於辯方爭議《香港國安法》第29(4)條中「勾結(collusion)」、「制裁(sanction)」、「請求(request)」及「其他敵對活動(other hostile activities)」的詮釋,辯方聲稱勾結罪中控方須證明勾結方之間有「協議或秘密協議」以危害國家安全,而且相關請求須獲傳達及接收。惟控方認為勾結罪無需證明任何協議或秘密協議,《香港國安法》第29條及第30條已明確列出「勾結」的違法行為,沒有任何含糊不清之處。
控方提到,時任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張曉明早在2020年7月1日的新聞發佈會上說明,「勾結」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對外交流交往,「勾結」是個貶義詞,字面意思就是相互串通做壞事,刑法上作出犯罪的勾當,張又提到《香港國安法》第29條對勾結行為的主要表現方式有明確規定,列舉了五種行為,當中包括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主觀上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故意,客觀上通過勾結這種方式實施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辯方稱控方證明某人「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時,必須「請求」至少已傳達給對方,對方亦接收「請求」。惟控方指辯方立場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香港國安法》規定被「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但並沒有規定該請求必須被預期接收請求者接收才能構成犯罪,控方只須證明被告曾向「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提出請求便已足夠。控方舉例指黎智英不斷請求特朗普制裁中港,反問辯方是否意味著難道控方需要傳召特朗普來香港出庭作證,以證明特朗普已經收到了黎智英的請求?
控方又提到,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當中指明「國家堅決反對任何外國和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外國和境外勢力利用香港進行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
控方認為針對中港官員的制裁即是針對國家
辯方指《香港國安法》第29條所指的「制裁(Sanction)」,只是針對中港兩地,並非針對中港官員,但控方則認為國家透過官員運作,針對中港官員的制裁即是針對國家,故任何干預主權、運作或內政的措施均為「制裁」。辯方另認為「其他敵對活動(Other Hostile Activities)」只限於中國與敵國戰爭或武裝衝突中的活動,但控方質疑辯方詮釋過於狹窄又缺乏法律依據。
控方指法律條文沒有指明「其他敵對活動」是指「戰爭」,而「其他敵對活動」與「制裁」及「封鎖」屬同類,如外國對中港所作出的脅迫、懲罰或干預行為,大多數與經濟及政治有關,包括貿易封鎖及軍火禁運。控方又指出,煽動暴力或使用口號亦是危害國安的行為,而現代國家安全的威脅已不僅限於暴力行為,反而往往涉及同樣具有破壞性的非暴力行為。
控方:黎智英明知《蘋果》文章具煽動意圖仍發布即證其煽動意圖
辯方雖指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有煽動意圖,但控方認為沒有必要證明黎智英有特定的煽動意圖,而當《蘋果日報》發布的文章具煽動意圖,黎智英明知該些文章具煽動意圖仍決意發布,便能證明黎智英有煽動意圖。法官李運騰問控方如何證明黎智英知道該些文章具煽動意圖,控方則舉例指若外國人不知煽動口號的意思但盲目跟從叫喊,便難以證明他有煽動意圖,相反黎智英至少會知悉涉案文章具煽動意圖。
控方引述《刑事罪行條例》 第10條提到,任何人發表煽動文字;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即屬犯罪。控方認為控方毋須證明黎智英有意圖製作具煽動意圖的煽動刊物,只須證明黎智英知悉《蘋果日報》的涉案文章為煽動刊物。
辯方爭議公司刑事責任原則,以及「引導思想及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測試是否適用於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控方認為公司高層及董事會成員有完全獨立行動的自由裁量權(full discretion to act independently),對於《蘋果日報》的煽動文章,黎智英、《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前副社長陳沛敏、前總編輯羅偉光均有權「引導思想及意志」,即對公司具有管理和控制權,而根據證人的口供,黎智英才是實際控制《蘋果日報》的最高決策人,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只是下屬角色,一切聽命於黎智英的編採指示,沒有完全酌情決定權及自主權去引導《蘋果日報》的思想及意志。
控方指黎於案發期間利用其個人社交平台及《蘋果》請求外國制裁中港官員
辯方廣泛引用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結自由等,主張黎智英的行為僅行使這些基本權利或履行第四權角色。惟控方指言論及新聞自由並非絕對,若黎智英的出版刊物或演說超出新聞報導或意見表達,構成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時,則可受《香港國安法》限制。而且案例指明香港法院無權裁定《香港國安法》 違憲,有關煽動罪也沒有對言論自由作出不相稱的限制。
控方指2019年至2020年間,香港經歷了一場嚴重的社會衝突,黎智英在2019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間,利用其個人社交平台及《蘋果日報》等,請求外國制裁中港官員,親自會見及聯絡當時的美國高官,包括美國前副國防部長伍夫維茲(Paul Wolfowitz)、美國前陸軍副參謀長基恩(Jack Keane)、美國前駐港總領事郭明瀚(James Cunningham) 、美國時任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及蓬佩奧的時任女助理瑪麗基塞爾(Mary Kissel)等。
控方提及黎智英的私人助手Mark Simon負責執行黎智英的指示,黎曾向Mark Simon表示「制裁中國便可阻止中國打壓香港」,要求Mark Simon聯絡外國政要,邀請他們訂閱《蘋果日報》英文版,黎智英的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大部分節目嘉賓亦是Mark Simon介紹。黎智英在不同帖文、文章及訪問中一直要求外國制裁中港官員、對中國進行報復、懲罰中國以緩解美國的憤怒、支持美國取消香港的特殊貿易地位,即使黎智英在2020年8月被捕,但黎卻繼續向下屬下指示,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
黎智英是《蘋果日報》的創辦人,亦是壹傳媒最高領導人及最高決策人,積極參與編採政策,黎亦承認《蘋果日報》是一份「反共」報紙。《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亦因黎智英在飯盒會下達編採指示,自2019年4月起參與串謀協議,其後《蘋果日報》亦在2020年2月推出「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動,在網上呼籲香港人發送信件給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要求國際向中國施壓,對中國採取敵對行動,邀請美國總統制裁中國;黎智英承認他下指示推行「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動 ,希望阻止《香港國安法》 的推行。
控方又提到黎智英在2019年8月27日赴美與時任美國國務卿蓬佩奧會面時,曾提議蓬佩奧可以制裁及打壓中港領袖。黎智英已在庭上承認他曾向《蘋果日報》下達編採指示,要求把陳方安生與美國時任副總統彭斯會晤的新聞做到「最大效果」,亦曾要求《蘋果日報》採訪示威者以獲取同情,淡化示威者的暴力行為。
黎智英在2020年6月向高等法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以離港赴美時,指其女兒Jade在美產女,他急不及待赴美探望孫女,但黎智英向助手Mark Simon所傳的訊息則透露他計劃赴美與時任美國副總統彭斯(Mike Pence)等美國官員會面,他希望其女兒能在數天內產子,讓他拿到孫女出世紙後令其申請合法化,並可確定他赴美會見美國官員的日期。控方質疑黎申請赴美的主因是他明知道《香港國安法》快將降臨,仍希望赴美向美國官員進行遊說,為離港赴美而向法庭說謊。
案件明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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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男子向黎智英揮手後被帶離法庭
黎智英今早開庭前身穿米白色風衣,戴上黑色粗框眼鏡,由懲教人員帶領進庭並步入犯人欄時向公眾席方向點頭微笑。有男子向黎智英揮手,隨即被數名保安警告,男子問:「揮手都唔得呀?」,保安直接回答:「揮手都唔得」,他其後被數名保安帶離法庭。
司法機構職員在開庭前向正庭內公眾讀出法官指示,表明無論法官是否在場,任何人在庭內均須保持安靜,不得發表意見,包括個人感受、祝福語句及道別語句,任何人違反以上規則將被帶離法庭,保安人員會紀錄其資料,該些人士亦不准再進入正庭旁聽。
黎智英否認一項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罪以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則否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本案在今年3月完成控辯雙方舉證階段,押後近5個月以便雙方準備結案陳詞階段。
案件由3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等人代表,黎智英則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持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黃雅斌、董皓哲、李峰琦及姚穎彤代表,三間《蘋果》相關公司則由大律師王國豪代表。
案件編號:HCCC51/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