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法官開始引導陪審團裁決 提醒不應受感情影響 須作客觀評估
發佈時間:10:56 2025-08-15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51天審訊。法官陳仲衡今起引導陪審團裁決,並提醒陪審員不可以受感情影響,雖然陪審員可能就2019年社會事件有自己的立場或情緒反應,甚或對明愛醫院和羅湖港鐵站爆炸案感到憤慨,但陪審員作出事實裁斷時,必須根據客觀評估及庭上證據;此外,陪審員亦不應考慮任何媒體報道,尤其報道當中關於證據的演繹或觀察。
陪審團須依法官提出法律觀點並就事實作出裁斷
陳官今指,不論裁定被告有罪或無罪,9位陪審員須達致有效裁決,可以是9名陪審員一致裁決、亦可以是8比1或7比2的大比數裁決,惟6比3或5比4等則並非有效裁決。
陳官指出,法官負責處理本案所有法律相關的事情,及解釋適用的法律,陪審員須依從法官給予的法律相關指引或指示,如果有大律師提出的法律觀點與法官不同,陪審員亦須依從法官提出的觀點。但就事實裁斷方面,陳官強調陪審團是「唯一嘅事實裁斷者」,由陪審員決定是否相信案中證據及全權作出決定,「無人可以取代你哋」。
陳官續指,控方在案中負有舉證責任,而被告則無責任證明自己無罪或清白,控方亦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其舉證標準必須要達到陪審團肯定、才能夠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此外,有辯方大律師在結案陳詞時提到「寧縱毋枉」,陳官今指更正確的說法是「宣告無辜者有罪與宣判有罪者無罪釋放,同樣令人憎惡,但前者比後者更值得警惕」,重申兩者之間的分別並非輕重之分,而控方負有舉證責任亦反映了這個精神。
須謹慎考慮監視證人辨認證供
陳官提到,控方就辨認案中被告提出相關證供,包括傳召監視警員和偵緝警長温文鏡作供,陪審員須謹慎考慮辨認證供,因為即使證人是誠實證人,亦可能在辨認時犯錯,導致無辜的人被認錯而定罪的風險亦存在,陪審團須考慮證人觀察到辨認目標、特別是其面容的時間長短、證人在整個過程中是否專注、證人與辨認目標之間的距離和是否有事物阻隔、證人當時是否受壓或緊張等。
陳官又指,陪審團不可以因為證人是警察便認為他們辨認人物方面一定準確,即使接納他們是誠實的證人,甚至幾名證人都辨認到同一名人士,他們仍有可能出錯,陪審團須對比被告被捕後拍攝的相片及涉案閉路電視片段等,但前提是陪審團認為相關片段或影像質素良好,否則不應用於比對。陳官另指,陪審團相較於監視警員有一個優勢,便是他僴可以重覆翻看片段以作辨認,相反現場監視警員只能在當時一刻辨認目標。
不應考慮各被告錄影會面中牽涉其他被告的指控
陳官指,就身份辨認議題上,控方亦倚賴涉案Telegram語音訊息及行車記錄儀片段的聲音,陪審團可比對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及張家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的聲線,以確定是否同一人,但陪審員須注意說話的清晰度、錄音質素及句子長短等,而且辨認陌生人的聲線亦較辨認熟人的聲線來得困難,如果陪審員不能肯定聲線屬於被告,在聲音議題上便不應理會相關證據。
何卓為和張家俊在審訊中有出庭自辯,陳官指張家俊過去沒有案底,雖不可直接作為辯護理由,但可能表示他在自辯時的證供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陳官又指,陪審團不應考慮各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牽涉到其他被告的指控,但何卓為和張家俊如果在庭上作供時採納自己在會面中的相關說法,因為其他被告有機會透過辯方盤問,故陪審團便可加以考慮,但必須肯定內容真實,才可用作針對其他被告的證據。
此外,陳官指陪審團應留意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精神狀態和對答,是否有受到警察控制、抑或反過來「帶返警察轉頭」,有否任何不對等的表現等,陪審團均可從片段中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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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