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危駕及襲擊罪成 判240小時社服令、停牌半年 官:有良好品格 無濫用職權

更新時間:15:39 2025-08-12 HKT
發佈時間:15:39 2025-08-12 HKT

沙頭角分區時任指揮官陸振中在2022年於停車場內酒駕,下屬勸阻時遭他咬傷手指,他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駕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2罪成,被指拉醉酒女下屬到殘廁內上下其手及強逼口交等5罪脫。案件今在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勞潔儀同意被告在本案的犯案行為有違他以往的習慣,深信被告不會重犯,而且被告有正面的良好品格,雖案發時為休班警,惟他沒有利用職權犯案,念他日後或因本案失去工作,決定判陸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令6個月,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遇襲下屬擔心被告報復患創傷後遺症

暫委法官勞潔儀引述事主創傷評估報告,事主的右手中指被咬要縫3針,書寫時會有麻痹感,其後擔心被告的報復而沒有食欲,導致體重下降,心理上備受困擾。事主被診斷患上創傷後壓力症(PTSD),因擔心被告報復,在人多的地方會感到精神緊張,並影響睡眠質素,適合維持心理治療。

官:不涉惡劣情節沒致人命財物損失

勞官判刑時指,案發時被告已飲大量啤酒,其行走的步伐及姿態明顯受酒精影響,難以控制身體行為,故下屬阻止他駕駛是應該的。惟被告仍短途逆線行車,沒有注意到車門未有關妥,並誤撞另一車輛。勞官認為案發時停車場行人稀少、車輛不多、駕駛時間不長,被告錯誤以為自己能駕駛,亦有亮起死火燈,根據被告以往的駕駛記錄良好,案件不涉及惡劣情節,亦沒有導致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

無預謀下衝動犯案兩罪刑罰可同期執行

至於襲擊罪而言,當時被告與事主互相拉扯,在混亂期間不經意使用武力,衝動犯案,在案發前與事主保持良好下屬關係,並非預謀犯案,事主的傷勢亦非同類案中最嚴重。勞官認為危駕及襲擊2罪是同一事件,關聯緊密,刑罰可同期執行。

有良好品格無濫用職權或因本案失工作

勞官念被告有正面良好品格,本案的犯案行為有違他以往的習慣,深信被告不會重犯。雖案發時為休班警,惟他沒有利用職權犯案,念他日後或因本案失去工作,過去時數年耕耘成果付諸流水,停職期間有增值自己為失業後的生活籌謀,終判他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令6個月,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聚餐飲用少量酒欲駕駛離開被阻咬傷下屬

勞官綜合證供指,在2022年7月15日,被告與同僚聚餐後欲駕駛私家車離開,惟被告曾飲用不少分量的啤酒,故數名下屬阻止被告駕駛,期間被告與下屬發生身體糾纏,下屬蔡文浩用手捉車門,並企圖奪走車匙,期間被告用右手拉住蔡,更咬了蔡的右手中指,導致蔡德手指需縫上3針,其後更患上創傷後壓力症(PTSD)。

求情稱已婚育有兩子女2022年因本案停職

勞官引述求情内容,被告現年44歲,有24年的駕駛經驗,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亦沒有交通定罪記錄。被告出生在經濟緊張的家庭,依靠父親微薄的收入維持家計,惟被告沒有怨天尤人,埋頭苦讀,更兼職幫補家計,終成功考入香港大學。其後,被告身體力行,不斷做義工及公益活動,在2005年考入警隊任見習督察,更獲晉升為沙頭角分區指揮官,惟2022年7月因本案停職。被告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與本為家庭主婦的太太育有兩名子女。

妻因本案受網絡欺凌患抑鬱

勞官另引述被告的33封求情信中提及,妻子在本案因經濟壓力需重返職場,家人亦備受言論壓力,妻子更因網絡欺凌而患抑鬱症,子女的校園生活亦未如理想。被告身患多項疾病,包括扁平足及椎間盤突出等。被告是真誠善良、刻苦耐勞、不計回報的好市民,會為流浪狗收容所及安老院出一分力。退休同僚贊揚被告有領導才能,是警隊的難得人才。

官指本案為單一事件被告因家人受影響感內疚

勞官續提及,被告在本案前是謹慎安全的駕駛者,本案是單一事件,被告或會失去高薪的工作,令過往10年的耕耘付諸流水,仕途盡毀。被告經歷3年的法律程序,妻子及家人亦受譏笑、歧視及欺凌,心理上遭巨大衝擊,被告對於影響家人而感内疚,日後會痛定思痛,回報家人及社會。

報告指被告品格良好嚴守紀律熱心捐獻

辯方代表引述感化官報告指,被告的品格良好,在服務警隊時優秀出衆,亦積極投身捐獻。被告嚴守紀律、待人熱誠,惟被告經本案後摧毀警察事業,備受打擊,過去3年飽受煎熬,展示出深切的悔意。被告已面對沉重的教訓,重犯機會低,雖然案發時是高級警務人員,惟他對社會的貢獻等因素已遠超職業身份帶來的不利。被告大半生作善舉,並非為了今日的求情作鋪墊,在防疫期間亦捐贈物資,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及緩刑。

44歲被告陸振中,否認於2022年6月22日至23日在聯和墟街巿及熟食中心2樓殘廁內3度非禮女警X;同年7月15日在牽晴間停車場內危險駕駛,及襲擊X、督察蔡文浩和賴文顯。經審訊後,陸被裁定危駕及襲擊蔡文浩兩罪成,其餘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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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DCCC137/2023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