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次被告李嘉濱一方陳詞 指李遭警員威逼利誘交出手機密碼

更新時間:11:10 2025-07-28 HKT
發佈時間:11:10 2025-07-28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44天審訊。次被告李嘉濱一方結案陳詞指,拘捕警員的證供與警署值日官有出入,拘捕警員供稱發現李的頸部傷痕,而值日官只是發現其傷痕長度,但紀錄卻顯示傷痕由值日官發現。李一方批評拘捕警員是「作賊心虛」、「鬼拍後尾枕」,又指李遭警員威逼利誘,逼使他交出手機密碼。

李嘉濱一方質疑有人曾用其手機或TG帳號接聽電話

次被告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朱寶田今陳詞指,李於2020年3月7日晚上被刑事情報科監視警員33制服及帶入後巷後,曾拿走李身上的腰包,雖然警員33在庭上否認這說法及稱沒有留意李當時攜有腰包,但警員33當時曾為李快速搜身、稱擔心李身上有炸彈或引爆器等,理應他會留意到李的腰包。

朱指,直到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到場,警員33從沒有表露身份及向李宣布拘捕,雖然警員否認,但其警員記事冊並沒有相關記錄;警員33在旺角道制服李及後帶李入後巷,但警員33當時並未收到相關指示,此舉原因不明。朱批評,警員33的證供不妥當及不合理,質疑警員33當時知道其他警員接手後會對李威逼利誘,故帶李入後巷、以免被其他人看到。

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曾發生爆炸案。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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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湖港鐵站亦曾發生爆炸案。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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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被告等人計劃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引爆炸彈。資料圖片
控方指被告等人計劃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引爆炸彈。資料圖片

朱又提出,有人當晚疑使用過李的手機或其Telegram帳號,根據手機記錄,當晚約11時多,Telegram用戶「夠鐘改名(控方指即被告吳子樂)」曾致電「一枝弓(控方指即李)」,通話時長110秒,但當時李應該已被警員33制服,不可能接聽到該電話,質疑當時有其他人曾接聽電話,或有人使用Telegram「多重登入」接聽電話。

朱提到,控方稱警員根本毋須逼使李交出手機密碼,因為警方當時持有搜查令。但警方當時就李的調查持有3份搜查令,其中兩份分別針對李的梅芳街住所和涉案宏創方1008室。朱指,李在旺角道被捕,故兩份搜查令不適用,而第3份搜查令雖涵蓋李身上的電子設備,但卻在3月8日才簽發。

指警長對李嘉濱威逼利誘及武力對待

朱指警長4181在接手李後,曾對他威逼利誘和武力對待,逼使他作出招認;惟4181在庭上作供時均否認。朱指,41818供稱當時在警署發現李的頸部傷痕及告知值日官,而值日官只是發現其傷痕長度,但紀錄卻顯示傷痕由值日官發現,兩者說法大相逕庭,質疑若非4181庭上「作賊心虛」供稱發現傷痕,根本不會被人發現他說謊,情況可謂「鬼拍後尾枕」。

朱續指,警長4181和11632在3月8日、曾於警署內對李威逼利誘,雖然11632稱自己當時在封存證物,但證物袋上的封存日期卻是3月9日,質疑11632是為了掩飾自己和4181一起要脅李,才供稱自己去了封存證物。

朱另指,案中各被告於3月7日晚上陸續被捕,而宏創方的調查則於相關時間持續進行,但警方卻沒有索取宏創方3月8日凌晨起的閉路電視片段,質疑如果警方沒有事情要隱瞞,為何不索取相關時間的閉路電視片段;惟李一方只爭議李所租的1008室內的避彈衣,單位內其他物品則沒有提出爭議。

稱李嘉濱曾出現不適合進行錄影會面情況

朱又提到,控方指李在錄影會面中曾多次行使緘默權、反駁李曾遭警員威逼利誘,但朱則指李在會面中雖曾多次表示「無嘢講」,但警員並沒有因此停止,而是繼續追問。朱指審視前文後理,其實警員並沒有認真看待李的緘默權,在錄影會面中李不曾真正有意義地行使緘默權。

朱續指,李在錄影會面亦遭不公平的對待,包括在疲倦的情況下、深夜進行錄影會面及沒有獲提供食物。雖然控方早前反駁,李在會面中對答如流,但朱今則指李在會面中亦曾伏在桌上,須警長4181提醒他坐好及詢問李能否繼續錄影會面,顯示當時李不適合進行錄影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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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