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次被告李嘉滨一方陈词 指李遭警员威逼利诱交出手机密码
发布时间:11:10 2025-07-28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于高等法院踏入第144天审讯。次被告李嘉滨一方结案陈词指,拘捕警员的证供与警署值日官有出入,拘捕警员供称发现李的颈部伤痕,而值日官只是发现其伤痕长度,但纪录却显示伤痕由值日官发现。李一方批评拘捕警员是「作贼心虚」、「鬼拍后尾枕」,又指李遭警员威逼利诱,逼使他交出手机密码。
李嘉滨一方质疑有人曾用其手机或TG帐号接听电话
次被告李嘉滨的代表大律师朱宝田今陈词指,李于2020年3月7日晚上被刑事情报科监视警员33制服及带入后巷后,曾拿走李身上的腰包,虽然警员33在庭上否认这说法及称没有留意李当时携有腰包,但警员33当时曾为李快速搜身、称担心李身上有炸弹或引爆器等,理应他会留意到李的腰包。
朱指,直到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警员到场,警员33从没有表露身份及向李宣布拘捕,虽然警员否认,但其警员记事册并没有相关记录;警员33在旺角道制服李及后带李入后巷,但警员33当时并未收到相关指示,此举原因不明。朱批评,警员33的证供不妥当及不合理,质疑警员33当时知道其他警员接手后会对李威逼利诱,故带李入后巷、以免被其他人看到。



朱又提出,有人当晚疑使用过李的手机或其Telegram帐号,根据手机记录,当晚约11时多,Telegram用户「够钟改名(控方指即被告吴子乐)」曾致电「一枝弓(控方指即李)」,通话时长110秒,但当时李应该已被警员33制服,不可能接听到该电话,质疑当时有其他人曾接听电话,或有人使用Telegram「多重登入」接听电话。
朱提到,控方称警员根本毋须逼使李交出手机密码,因为警方当时持有搜查令。但警方当时就李的调查持有3份搜查令,其中两份分别针对李的梅芳街住所和涉案宏创方1008室。朱指,李在旺角道被捕,故两份搜查令不适用,而第3份搜查令虽涵盖李身上的电子设备,但却在3月8日才签发。
指警长对李嘉滨威逼利诱及武力对待
朱指警长4181在接手李后,曾对他威逼利诱和武力对待,逼使他作出招认;惟4181在庭上作供时均否认。朱指,41818供称当时在警署发现李的颈部伤痕及告知值日官,而值日官只是发现其伤痕长度,但纪录却显示伤痕由值日官发现,两者说法大相迳庭,质疑若非4181庭上「作贼心虚」供称发现伤痕,根本不会被人发现他说谎,情况可谓「鬼拍后尾枕」。
朱续指,警长4181和11632在3月8日、曾于警署内对李威逼利诱,虽然11632称自己当时在封存证物,但证物袋上的封存日期却是3月9日,质疑11632是为了掩饰自己和4181一起要胁李,才供称自己去了封存证物。
朱另指,案中各被告于3月7日晚上陆续被捕,而宏创方的调查则于相关时间持续进行,但警方却没有索取宏创方3月8日凌晨起的闭路电视片段,质疑如果警方没有事情要隐瞒,为何不索取相关时间的闭路电视片段;惟李一方只争议李所租的1008室内的避弹衣,单位内其他物品则没有提出争议。
称李嘉滨曾出现不适合进行录影会面情况
朱又提到,控方指李在录影会面中曾多次行使缄默权、反驳李曾遭警员威逼利诱,但朱则指李在会面中虽曾多次表示「无嘢讲」,但警员并没有因此停止,而是继续追问。朱指审视前文后理,其实警员并没有认真看待李的缄默权,在录影会面中李不曾真正有意义地行使缄默权。
朱续指,李在录影会面亦遭不公平的对待,包括在疲倦的情况下、深夜进行录影会面及没有获提供食物。虽然控方早前反驳,李在会面中对答如流,但朱今则指李在会面中亦曾伏在桌上,须警长4181提醒他坐好及询问李能否继续录影会面,显示当时李不适合进行录影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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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为41岁何卓为、30岁装修工李嘉滨、32岁金融从业员吴子乐、35岁程式工程师张家俊、33岁文员杨怡斯、29岁入境处登记主任张琸淇、23岁大学生何培欣及25岁测量员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指他们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谋他人,意图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订明标的、在订明标的内或针对订明标的送递、放置或引爆爆炸装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谋导致爆炸」罪。李嘉滨另被控「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周皓文则被控一项「企图制造炸药」罪。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