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拖孫女入房壓床上非禮拍攝私處 六旬保安員囚3年 事主患創傷後遺症望法庭「判多啲」

更新時間:18:41 2025-07-25 HKT
發佈時間:18:41 2025-07-25 HKT

六旬保安員3年間兩度在藍田住所非禮年約8至11歲的孫女,觸摸她胸部,再脫去她的內外褲以手指插入陰道,更曾拍攝孫女私處相片。他早前承認2項非禮及1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今於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年。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被告嚴重違反孫女的信任,而將手指插入其陰道的行為極其嚴重,法庭有責任保護易受傷害的兒童,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報告指被告悔意流於表面 妻兒對質警告仍再犯

郭官判刑時,引述被告的精神科報告,指被告態度平靜,傾向淡化自己行為的嚴重性,沒有精神病癥狀。而心理報告指被告自我中心、缺乏進取心,追求個人舒適,在性方面較壓抑。郭官指出,在首次案發後,事主X曾告知父親,父親其後與被告對質,被告的妻子亦曾作警告,惟被告仍然再犯,報告歸納被告的悔意流於表面。

官稱指插陰道行為比摸胸更嚴重

郭官點出,本案被告身為祖父,性侵比自己小54歲半、有血緣關係的孫女,法庭有責任保護無辜、易受傷害的兒童,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表達公眾對此罪行的壓惡,及為受害人和其家人伸冤。郭官指,案發時被告對X而言,是處於父母地位,或至少是其中之一。X有權期望獲得被告的保護和愛,惟被告嚴重違反她的信任。X在遭受凌辱後,沒有選擇地被迫面對施虐者,必然受到心理創傷,故郭官認為兩項非禮罪的情節相當嚴重。郭官其後指,案中被告將手指插入X陰道的行為,比撫摸胸部等更嚴重,因是在進入身體內侵犯,而手指在體內的時間越長,控罪則越嚴重。

X患PTSD曾自殘 期望法庭量刑「判多啲」

郭官引述X的創傷報告,指X在混亂的家庭中長大,母親是唯一依戀者。她在遭受第一次性侵後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反覆夢見施虐者、抗拒性教育,及有自殘行為等。如今X在母親無條件的愛下,狀態有所改善,須持續接受治療。郭官指,X將於下個學年升讀中學,並引述X表示「最好判多啲」、「到中三先放出嚟」,稱屆時有能力反抗被告,可見事件對X造成極大困擾。郭官認為,X能否完全復原仍是未知,相信即使復原也需一段時間。

官不信被告真誠悔意 判監3年

郭官表示,雖因X目前與母親同住,不須因阻嚇被告重犯而上調刑罰,惟須向社會說明法庭不允許違反倫理和信任的行為。除此之外,郭官不接納被告具真誠悔意,亦不相信被告的說法,認為被告不可能意外地脫下X的褲子或以手指插入其陰道。最終在認罪扣減後,郭官就兩項非禮罪各判24個月監禁,因被告在首次犯案後曾被警告,但仍再犯,故兩項刑期中有12個月分期執行。而餘下一罪則判2個月監禁,被告的總刑期為入獄36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無戀童癖重犯機會低

辯方在判刑前曾作補充求情,指被告的心理報告指他的悔意流於表面,惟亦指出其中一項非禮罪很可能是一時衝動的行為。報告歸納被告是內向、自我中心的人,在與他人的關係和性方面較壓抑。辯方強調,並非將罪責歸於他人,被告的悔意毫無保留。被告年老,無反社會人格,亦無戀童癖,故重犯機會低,望法庭輕判。

被控兩項非禮及1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

66歲被告L.K.T.承認於2021年9月至12月期間及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6日期間的某兩日,在九龍藍田某單位,兩度猥褻侵犯女童X,及以其流動電話製作有關女童X的兒童色情物品(描劃女童X的一張照片)。

拖孫女入房摸胸脫褲指插陰道

案情指,案發時被告L.K.T. 年約62至65歲,孫女X則是8至11歲。被告自2020年10月起,與妻子、兒子及X同住於九龍藍田某單位。2021年9月至12月期間某日,被告將X從單位客廳拖至睡房,壓在床上。X試圖掙扎,但遭被告捉住雙手,無法動彈。被告觸摸X胸部,再脫去X的內外褲,將手指插入陰道。X感到痛楚,反抗及要求被告停手不果,過程歷時5至6分鐘。

隔衣捏胸再指插私處並拍攝

2023年1月1日至翌年6月6日期間的某日,被告在單位內將X的手臂及肩膀壓在床上,X踢腳掙扎,被告拍打X肩膀阻止。被告再次脫去X的內外褲,觸摸X的右大腿內側,隔著衣服捏胸部5至6下。X要求被告不要碰她,但被告沒有理會。被告之後再將手指插入X私處撩動1至2分鐘。2次事件期間被告曾在單位內拍攝X的生殖器官照片,並威脅X不得向他人透露此事。被告於2024年6月6日被捕,警誡下承認犯案,而照片從未向他人展示,1、2天後已經刪除。

案件編號:DCCC1413/2024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