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賤賣公司資產予名下公司違信託責任遭入稟追討 林百欣三太母女獲判勝訴

更新時間:17:43 2025-07-02 HKT
發佈時間:17:43 2025-07-02 HKT

已故麗新集團主席林百欣(林伯)三太顧瑞英與女兒林明珠,被指2000年任職高發發展董事期間,以1.92億元將旗下上海公司及豪宅賤賣予名下境外公司,3.04億元人民幣貸款又憑空消失,高發發展清盤後入稟要求2人賠償損失。法官陳美蘭今午於高等法院宣判指,林伯積極參與公司運作,能透過職員控制高發發展,準備交易文件供三太等人簽署一說,較有理據支持,故裁定三太一方勝訴,沒有違反受信責任,兼得訟費。

原告為清盤中的高發發展有限公司,3名被告則為顧瑞英、林明珠及高發控股有限公司。

陳官考慮雙方證供後,認為林伯作為資深成功商人,出於家庭安排而為顧氏設立高發發展,以芝大廈發展項目為其增益,餽贈高發發展股份及項目權益。陳官續指由於芝大廈項目複雜龐大,林伯不可能撒手不管,交予缺乏營商經驗的顧氏母女負責,令項目面臨重大風險,因此相信林伯仍然駕御公司營運及項目發展,指示其員工包括左右手何榮添等協助管理。陳官認為一系列傳真、員工證供等,顯示林伯密切參與芝大廈項目,較有可能透過員工團隊掌管高發發展,而顧氏母女除林伯支持外,別無財力足以投入項目發展。

陳官總結,根據高發發展在林伯治下的營運模式,而顧氏母女跟從其指示行事,推論林伯清楚知悉並推動涉案交易,藉此籌集資金,即使文件由顧氏母女簽署,也更有可能出於林伯指示,因此顧氏母女沒有違反受信責任,裁定顧氏母女勝訴。

案件編號:HCA494/2015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