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半山聯邦花園吊船2死工業意外 吊船公司及東主共12罪成罰款72萬元
發佈時間:18:16 2025-06-25 HKT

西半山聯邦花園倫敦閣2022年6月中吊船訓練期間,懷疑吊船鋼纜斷裂,2名工人由20樓墮地死亡,2間工程公司及1名公司董事被票控15罪。經審訊後,裁判官梁雅忻今在粉嶺裁判法院裁決指吊船上涉案滑車不能用以載人,認為吊船工程公司及董事沒有看過說明書,風險評估必有缺陷,故分別裁定4罪及8罪成,罰款33萬元及39萬元。而原有總承建商合約期已過,案發時或已完成合約故梁官裁定3罪脫。
涉案滑車不能載人
梁官裁決時提到,供應吊船的萬勇實業有限公司(萬勇)64歲唯一公司董事陳海源有份設計吊船,控方指控吊船使用了不應用以吊人的滑車,而滑車放置在吊船上並不恰當,有設計缺陷,沒有吊纜可以做到安全系統,沒有文件證明萬勇曾經做過風險評估或有有效施工方案。涉案工程總承建商宏溢營造建築有限公司反駁指案發時僅屬訓練,非工程項目;萬勇及陳海源則指吊船設計獲合資格工程師批核,2名死者亦是合資格操作吊船人士。
梁官指出案發時4部吊船各有問題,不盡相同,2名死者無法就地解決,必然有設計缺陷,而說明書表明涉案滑車不能用以載人,不能承受橫向力。梁官認為萬勇沒有看過說明書,其說法缺乏根據不可靠,由此作出的風險評估必然有缺陷,難以全面評估及制訂安全施工方案,遑論安全工作系統或監察施工安全。
萬勇東主與公司無處理及改善設計
梁官指從片段可見,滑車脫軌後,隨後完全倒塌下墮,而滑車脫軌風險顯然而見,萬勇及陳海源均沒有處理及改善設計,事前也不了解滑車限制,單單依賴2名死者過往經驗便認為有足夠指導,實在說不過去。再者,梁官指吊船上有眾多雜物,2名死者需在雜物上爬出爬入吊船,途徑並不安全。因此梁官裁定萬勇4項傳票控罪及陳海源8項傳票控罪全部罪成。
至於宏溢面對的3項傳票控罪中,梁官指案發時宏溢雖然有可能是東主,但委派員工到場接受吊船訓練,然而由於案中吊船安排已過合約年期,宏溢或已完成合約,沒有證據顯示其繼續外牆工作,故裁定宏溢3罪罪脫。
萬勇東主求情指公司一收傳票等同判死刑
陳海源親自求情指案發時已經「做晒所有嘅嘢,如果法庭覺得有罪嘅話我哋冇嘢再講」,坦言業內公司「一收到傳票基本上判咗死刑,唔可以再投標,唔可以再買到保險,銀行credit(信用)冇晒」,牌照被終止,公司早已停止營運,相信「公司同個人都會破產」。陳海源另補充案發後,在保險之外,公司私下為2名死者提供了100萬元賠償。梁官判刑指致命意外非常不幸,分別判處萬勇及陳海源罰款33萬元及39萬元。
3名被告依次為萬勇實業有限公司、宏溢營造建築有限公司及64歲萬勇唯一公司董事陳海源。萬勇經營吊船業務,供應吊船,為2名死者翁偉文及李耀暉僱主;宏溢經營建築業務,為涉案工程總承建商,與宏溢工人任康年和張居樂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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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勇4罪及東主8罪全部罪成
萬勇被票控4罪,包括2項「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1項「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以及1項「沒有確保吊船不用以載人,除非吊船的工作平台設有足夠而安全的進出途徑」罪。
控罪指萬勇於2022年6月13日,身為西半山干德道41號聯邦花園建築工程的東主,兩度沒有設置及保持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是安全和不可危害受僱人翁偉文及李耀暉(死者)的健康,而使用吊船的工作系統;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及指導,以確保翁、李二人的健康及工作安全;沒有確保吊船不用以載人,除非設有足夠及安全進出途徑。
總承建商合約期已過3罪脫
宏溢營造建築有限公司則被票控1項「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1項「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1項「沒有確保吊船不用以載人,除非吊船的工作平台設有足夠而安全的進出途徑」。當中2項涉及受僱人任康年和張居樂。
陳海源另被票控8項「在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同類高級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罪」罪,於同日同地身為萬勇的董事,在其同意、縱容或疏忽下,導致上述情況發生。
案件編號:ESS39987-39993, 40626-40629, 40690-40693/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