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涉八鄉少訊中心觸碰2女教練襲擊罪脫 官提醒被告人事處理要小心謹慎
發佈時間:17:02 2025-06-12 HKT

53歲消防員涉嫌去年在八鄉少年警訊永久活動中心,兼職歷奇教練時觸碰2名女教練,被控2項普通襲擊罪,今於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暫委裁判官熊雪如裁決時,不接納其中一位女事主的證供,而另一位事主的證供雖被接納,但整體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當時的行為並非出於善意。最後,熊官提醒被告日後在人事處理上要小心謹慎,被告回答「明白」。
官:事主不同意被告行為不代表被告犯罪
熊官指出,控方第一證人江姓女事主在盤問下才告知,案發前與被告的互動,包括首次見面便邀被告「遊車河」等,與她聲稱一直不喜歡被告的說法有出入,故熊官認為不能穩妥接納江的證供。
至於控方第二證人陳姓女事主,熊官接納她與被告在室內體育館的互動曾發生,並指出被告在審訊時回答閃縮迴避。熊官續指,雖然陳表示不同意被告的行為,但不代表被告犯罪。考慮到兩人之間的同事關係、案發前的互動、行為性質,以及場合,熊官認為整體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當時的行為並非出於善意,有證據令法庭相信被告當時相信自己的行為屬一般社交互動。
熊官強調,並非任何人都可以以社交互動和個人性格熱情為藉口,而作出不受歡迎的行為,入侵他人私人空間。考慮到被告與陳的關係,熊官認為當時被告相信自己的行為恰當,且被事主同意,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辯方於庭上就第一項普通襲擊罪申請訟費,獲熊官批准。
被告被指撞臂搭膊掃背
被告謝諾賢,控罪書上沒列出職業,被控於2024年9月28日,分別於新界粉錦公路123號少年警訊永久活動中心暨青少年綜合訓練營一樓走廊,及一樓室內體育館襲擊姓江及姓陳女子。
審訊期間,江姓事主供稱,與被告經走廊前往體育館時,被告的右上臂無故撞向她的左上臂,再伸手搭她膊頭,繼而掃她的後背。她表示,被告給她的感覺令她不舒服,故不喜歡被告。辯方指出,她與被告首次見面後,曾邀被告「遊車河」,被告當時回覆「咩事?」,而江回覆「Sorry」。她供稱不知道為何會問被告,「我都覺得自己好奇怪」。而陳姓事主供稱,事發當日被告從她左邊經過時,搭上她的右邊膊頭,並靠近向她查詢球賽事宜,當時感覺到被告的手掃過她的後背近頸位置。
被告自辯時指,於1993年入職消防員,事發時是提醒江不可以把斜孭袋孭在身上,強調兩人無身體接觸,不知為何對方這樣說。他又就陳的指控表示,當日環境嘈雜,不想大聲呼喊,故從後拍陳的膊頭。他承認有「行埋少少」,但沒有「烘得好埋」。他事後透過友人得知陳因此事不開心,遂傳訊息向她道歉。被告形容自己「好快同人熟絡」,個性較熱情,重申沒有意圖摸陳的膊頭。
案件編號:TMCC 2957/2024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