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控方盤問首被告何卓為 指他與同案被告「前後腳」運送羅湖爆炸案中炸彈
發佈時間:11:26 2025-05-30 HKT

8男女涉2020年初口岸爆炸案,今於高等法院踏入第108天審訊。首被告何卓為今續接受控方盤問,控方指閉路電視拍攝到何卓為和同案被告吳子樂在羅湖港鐵站爆炸案發同日凌晨,曾「前後腳」離開涉案單位,兩人運送炸彈到一個公廁以待人提取,最終由同案楊怡斯放到港鐵車廂內。何卓為不同意,他亦否認在案發時向楊發訊息「bombed?」,詢問炸彈情況。
不同意藉釣魚為名實質「踩線」
控方引述Telegram記錄,指何卓為在2020年1月28日曾發訊息給何培欣並提到釣魚,其後稱「而家我睇緊地圖路線點樣搞高鐵線」、「咁呀當去行下囉」。控方指何卓為藉釣魚名義去「踩線」。何卓為不同意,反而稱自己是以「踩線」作為藉口約何培欣去釣魚。
何卓為後來向何培欣表示「明天行動要取消 好似唔係好夠人」、「其實唔夠人放,成日來來去去得兩三個」,又指「因為當初協議每次放完嗰個人下個月先再放」;何培欣則指「咁休息下都冇所謂啦 都開始有人跟機啦」。



控方指,當時何培欣沒有着何卓為不要行動,只是叫何卓為休息。何卓為同意。控方續指,何卓為又向何培欣提到金主「楊生」及指「佢哋而家幫我籌咗一萬蚊買船」,指何卓為等人計劃在犯下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後,透過船隻離港。何卓為否認,稱該船是打算用於帶人出海釣魚。
否認與吳子樂運送爆炸品到公廁待接收
控方在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指何卓為和吳子樂在2月2日凌晨「前後腳」離開宏創方,兩人行走同一路線。何卓為稱當時沒有注意到吳子樂在自己後方。控方指出,何卓為在路上曾回頭望向吳子樂。何卓為則稱自己雖然有向後望,但沒有看到吳子樂,又指因為兩人外出目的不一樣,故沒有同行;何卓為稱自己想去買酒,而吳則約了人交收防毒面具。
何卓為在同日凌晨,亦曾向何培欣發訊息「guard the gift box to other place(護送禮物盒到其他地方)」。控方遂指,當晚何卓為和吳子樂一起運送爆炸品到一個公廁內,待其他人拾取,最終由楊怡斯放到港鐵車廂。何卓為不同意。
控方又指,根據何卓為的三星手機Telegram記錄,機主在2月2日下午、即羅湖爆炸案發時間向「叉雞飯阿陳」(控方指即楊怡斯)傳訊息「bombed?」。何卓為則稱該訊息並非由自己發出。
稱無參與TATP是否「夠力炸爆架車」的群組討論
控方引述涉案群組的Telegram記錄,顯示群組成員在同年2月6日疑討論如果破壞中旅巴士,群組成員「1010225908」曾發訊息「Tatp氣爆咋 唔夠力炸爆架車」。何卓為稱他知道「Tatp」是炸藥,但否認自己有參與群組的討論。
同日,「夠鐘改名」(控方指即吳子樂)在群組發訊息「另外你哋覺得駛唔駛為明愛向醫護手足道歉 講返keep住炸醫院其實只係俾壓力」,何卓為則回覆「其實又唔使道歉」。何卓為稱當時認為對方道歉沒有意思,及不應這麼高調。
控方則指,何卓為當時這樣回應,是因為他對於炸彈造成人命傷亡這件事完全無歉意,亦不理會炸彈會否對人命或財物造成嚴重傷害。何卓為不同意,他亦否認自己在3月6日晚上到嘉頓山上與其他人商討將軍澳放置炸藥的行動。
否認是William Wallace並向群組發出將軍澳炸彈計劃指示
2月9日下午1時許,「William Wallace」曾在涉案Telegram群組發訊息「下次八號晚上將軍澳祭周同學」、「下晝就開始放祭壇」。控方指,該「William Wallace」其實是何卓為,相關訊息並非由何卓為口中的中學師弟「阿蛋」作發出,而是何卓為在群組中就3月8日將軍澳炸彈計劃發出清晰指示。何卓為不同意。
控方續指,2月19日,「William Wallace」在另一涉案群組發訊息「優先處理事項:搬倉 將軍澳追思會」,追思會同樣是指將軍澳炸彈計劃;同日「William Wallace」亦指「例如一幫人掉火 空投 另一班專心蛋糕」;2月20日,「William Wallace」再發訊息「蛋糕隊同快閃分開啦」。
控方指,在所有涉案群組中,「William Wallace」其實都是何卓為,而蛋糕是指爆炸品,何卓為是案中主謀,並在群組中發出指示。何卓為一概否認,但同意自己從沒有吩咐「阿蛋」退出所有牽涉炸彈案的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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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4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