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寬敞戶下周三將被逐出單位 六旬婦稱不知女兒持私樓 申司法覆核冀禁驅逐
發佈時間:14:18 2025-05-02 HKT
政府近期加強打擊濫用公屋,截至今年2月底已收回約8000個被濫用的公屋單位,相當於一條大型屋邨。六旬公屋寬敞戶指她居於單位34年,女兒婚後遷出單位與丈夫同住,卻隱瞞女婿為節省印花稅以其名買樓收租。兩母女辯稱女兒並非單位實益擁有人,買樓收租所有錢全歸女婿,才沒有向房委會申報,但兩母女上訴失敗,房委會表明需在下周三(5月7日)執行逐出單位令。六旬女租客本周三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另希望法庭能夠頒布臨時禁制令,阻止房委會在下周三行使職權逐出單位。
申請人為麥麗華(英文名:Mak Lai Wah),建議答辯人為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房屋)(下稱「上訴委員會」),有利害關係方為張嘉欣(英文名:Cheung Ka Yan)。麥麗華親自以英文撰寫的申請書指出,她於1958年出生,其家人被政府收回前物業後,自1975年起合法佔用涉案葵芳邨某公屋單位,其父親為註冊租客,同住者為其母親及兄弟姊妹。麥1978年結婚後搬離該單位,期間沒有撤銷註冊其同住者身份,而其婚姻一年內便破裂,她便搬回該單位居住。她亦在1979年誕下女兒,她與女兒自此與家人同住在該單位。
女婿隱瞞以申請人女兒名義買樓
由於上述葵芳邨公屋單位清拆重建,麥家在1991年便獲安排搬到葵芳邨葵信樓某公屋單位(下稱「涉案單位」)居住,租約訂明註冊租客為麥麗華的父親,同住者為麥麗華、其母親及兄弟姊妹、其女兒張嘉欣。麥麗華多年來經歷家人的生離死別,涉案單位租約因而改變。1994年註冊租客為麥麗華的母親,同住者為麥麗華及其兩名兄弟姊妹、其女兒張嘉欣;2005年註冊租客為麥麗華本人,同住者為其女兒張嘉欣,列明為公屋寬敞戶。
麥麗華的女兒張嘉欣在2007年患甲狀腺疾病,張嘉欣在2009年11月結婚並與丈夫搬至將軍澳私樓居住,張嘉欣自2009至2024年不斷建議刪除其同住家庭成員身份,但均遭麥麗華極力拒絕。麥麗華指張嘉欣婚後仍經常到訪探望她,也會不時留宿,而麥麗華隨年紀漸長而身體變差,張嘉欣與丈夫在2010年決定搬回葵芳區以便照顧麥麗華。張嘉欣的丈夫早在2010年中購入葵芳一私樓單位(下稱單位A)居住,惟麥麗華不知道張嘉欣的丈夫亦已於2019年便以張嘉欣之名購入另一單位(下稱單位B),以節省印花稅支出,而單位B自購入後一直出租,張嘉欣的丈夫全資購入單位B,單位B的租金亦全歸他。
被抽查揭發後辯稱無實際得益
麥麗華指女兒張嘉欣的單位B業主身份只是虛有其名,一直沒有任何得益,她指張嘉欣在她嚴厲教導下成長,兩母女雖關係親密,但張嘉欣一直都懼怕她,所以不敢向她透露其個人、婚姻、財務或生活狀況,她亦指自己易發脾氣及杞人憂天,常令事情複雜化。兩母女根據「富戶政策」而填報其入息資產,麥麗華指她一直不知女兒張嘉欣持有單位B,張嘉欣也真誠相信自己並非單位B的實質擁有人,兩母女才沒有填報張嘉欣實名持有單位B一事。
房委會在2024年隨機抽查下發現張嘉欣實名持有單位B,出信警告兩母女作出虛假陳述,並指會在2024年11月30日終止公屋租約,除非兩母女能證明張嘉欣是以信托形式代人持有單位B,而張嘉欣一直沒有任何實際得益。麥麗華稱她在2024年10月知道女兒持有單位B時非常憤怒,要求女兒蒐證證明自己是以信托形式代人持有單位B,房委會同月要求兩母女繳交欠租13.6萬元。麥麗華另指自己患睡眠失調症,早睡晚起,故無法在辦公時間到房委會親自解釋清楚事件。
房委會發「逐出通知書」下周三收回單位
兩母女2024年11月9日、在公屋租約終止前首次入信交文件,欲證明女兒張嘉欣並非單位B的實益擁有人,但房委會沒有考慮有關文件,早在2024年10月30日發出「逐出通知書」。兩母女其後向上訴委員會提上訴,但認為上訴委員會僅考慮部分對她們不利的文件,重點考慮房委會指「由於張嘉欣女士提供虛假資料而獲取實質或潛在得益」,張嘉欣在上訴聆訊時指其丈夫是物業投資者,以自己、妻子、母親之名共購入3個單位。兩母女指上訴委員會在今年3月25日在沒有提供理由下,單方面認可房委會發出的「逐出通知書」,要求麥麗華在今年4月14日前遷出單位,兩母女去信房委會表明會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房委會則表明需在今年5月7日收回單位。
案件編號:HCAL1033/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