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等關稅|美財長:即使敗訴仍有對策 美媒分析可援引5條法例
更新時間:08:43 2025-11-07 HKT
發佈時間:08:43 2025-11-07 H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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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周三審理總統特朗普關稅案件,財長貝森特稍早表示,就算政府敗訴,仍有其他政策選項可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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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多數大法官質疑特朗普引用「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徵收關稅的做法。貝森特周二在CNBC訪談中說,萬一判決不利,「我們還有很多其他的權力可以動用」,他具體援引1962年「貿易擴張法」以國家安全為由的第232條款,以及規範不公平貿易行為的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款。然而,這些條款將會限制總統像特朗普一樣,以「緊急」狀況為由加徵關稅的能力。
美媒分析,若最高法院推翻對等關稅,特朗普仍有5個法源可加徵不同關稅。一是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這項條款允許總統可基於國家安全理由,對進口商品加徵關稅。但國安關稅無法立即實施,需先由商務部啟動調查確定有損國家安全才行。這項關稅通常針對個別產業品項(如汽車、鋼鋁等),而非對其他國家全面課稅。二是1974年貿易法第201條,當進口增加會重創美國產業或可能產生威脅(如太陽能板、電池等)時,可加徵關稅。啟動這項關稅前需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進行調查。三是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當認定有歧視美國企業或牴觸貿易協議里美國權益時,總統可加徵關稅。課徵前需先由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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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為處理「重大國際收支失衡」等問題可課徵關稅,關稅最高15%。五是1930年關稅法第338條,若某國對美國商業收取不合理費用或歧視性作為,總統可加徵對方關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