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速傳動:不排除民事索償豐盛及季昌群
發佈時間:17:01 2025-12-24 HKT
中國高速傳動(658)發公告表示,子公司南京傳動收到一封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於12月17日發出的公安函件,當中提到公司於今年1月22日向當局舉報的資金涉嫌被挪用案,涉嫌人房堅涉嫌挪用資金犯罪證據不足,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已對其解除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不過,公司不排除對豐盛、季昌群及其他相關責任人提起民事索償及追討行動。
信中又提到,現有證據未發現公司舉報的被挪用資金與豐盛控股、中國高速轉動設備集團有直接關聯,如有新證據可以繼續向公安機關提供。
公安函件無說明偵查已結束
中國高速傳動在諮詢內地法律意見及審閱公安函件後,認為公安函件並無提及、更遑論開脫豐盛任何「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此點與豐盛在本周一公告中所歸因於有關公安分局的表述並不一致,
第二,公安函件並無說明有關刑事偵查已經結束,相反當局在函中明確請求南京傳動繼續提供進一步證據;而對單一涉嫌人房堅解除強制措施,並不意味整體偵查已告終結,亦不排除就其他人士繼續追究責任之可能。
第三,公安函件亦僅就目前證據情況下,未發現被挪用資金與豐盛存在「直接關聯」。
仍相信豐盛人員侵佔其資金
中國高速傳動又指,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豐盛的人員及其主席季昌群透過關聯及或所控制之實體,以充當相關附屬公司交易對手方的方式,侵佔其資金;及有關欠缺商業理據之交易,是由豐盛提名之董事兼彼時相關附屬公司負責人房堅予以促成及批准。
基於上述情況,公司相信豐盛及季昌群之資金挪用是透過多層關聯實體及同謀分層實施。因此任何豐盛與該等被挪用資金之關聯,雖未必屬「直接關聯」,但在民事訴訟層面仍為可供追究之責任基礎。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意見,內地刑事程序中之舉證標準顯著高於民事程序之舉證標準。南京江寧公安分局就刑事責任所作任何立場,並不排除集團在適用民事訴訟證明標準之前提下,對豐盛、季昌群及其他相關責任人提起民事索償及追討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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