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煙草專賣局原副局長張天峰 受賄逾3407萬判囚12年

更新時間:19:30 2026-02-26 HKT
發佈時間:19:30 2026-02-26 HKT

2月26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張天峰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案情指,2004年至2023年,被告人張天峰利用擔任陝西省榆林市煙草專賣局(分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經理,陝西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陝西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總經理,國家煙草專賣局人事司司長,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職工錄用、工作調整、職務晉陞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407萬餘元。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天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於張天峰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6年1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天峰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天峰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