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質疑校服質量被拘7天 警方撤銷處罰辦案人員面臨處分追責
發佈時間:11:01 2025-09-08 HKT

甘肅慶陽寧縣34歲的鄧建國2023年12月在網上發影片,質疑其兒子就讀的小學校服存在質量問題,涉事校服企業報案。同年12月13日,鄧建國被寧縣公安局網絡安全監察大隊以尋釁滋事為由行政拘留7天。事發1年8個月之後,今年9月2日,鄧建國獲寧縣公安局撤銷行政處罰,該局一位領導向他表達了歉意,表示此次事件為「工作上處理不到位」。據報,辦案人員面臨被處分和追究刑責。
失業、離婚、患抑鬱
鄧建國平常他對孩子的健康問題格外關注。2023年秋季開學後,兒子從寧縣盤克鎮中心小學拿回來了校服,他發現衣服標籤上標註的成分與面料質地有問題,心生疑慮。校服由寧縣兆春服裝廠生產。多方溝通未果後,鄧建國於2023年12月1日在網上發布質疑校服質量安全和校服亂象由誰監管的影片,點選量達14.9萬。幾天後,寧縣市場監管局向鄧建國送達了質檢報告,鄧建國不認可。

此後,鄧建國又在網上發布「問題校服仍然未被召回」的影片,點選量達10.2萬。寧縣兆春服裝廠以鄧建國發布視訊後,該廠簽訂的價值100萬元(人民幣,下同)的訂單被客戶取消為由,2023年12月8日向寧縣公安局報案,要求對鄧建國以尋釁滋事進行刑事立案偵查並追究其刑事責任,或者以散佈謠言對其進行治安管理處罰。
寧縣公安局網安大隊受案並對鄧建國詢問後,在2023年12月13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在網上舉報兒子學校校服質量問題,鄧建國以尋釁滋事被拘留7天。拘留結束後,鄧建國申請行政複議,未得到支援。他又向慶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寧縣政府、寧縣公安局告上法庭。慶城縣法院在2024年7月11日作出判決,駁回鄧建國的訴訟請求。

相關新聞:被指猥褻13歲女童遭行拘14天 理髮師不服起訴:僅清理碎髮
根據判決書,該款春秋季校服的標籤標註為100%聚酯纖維,但檢測結果為聚酯纖維94.9%、氨綸5.1%,標籤成分與檢測結果不符。同時,慶陽市質量計量檢驗檢測中心對夏季校服抽樣檢測發現其棉含量為31.8%、滌含量為68.2%,不符合夏季校服棉含量不得低於35%的國家標準。
慶城縣法院認為,寧縣兆春服裝廠製作的校服存在質量問題,學生的權益依法應當保護,鄧建國維權的想法應當支援,但其訴求應當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加以解決,而非在社交平台上發布質疑影片。
因不服上述判決,鄧建國上訴至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慶陽市中院認為,寧縣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程式違法,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依法應予以撤銷。但是鑑於案涉拘留決定已執行完畢,無撤銷的必要。確認寧縣公安局行政拘留決定違法,寧縣公安局賠償鄧建國3237.08元。

鄧建國表示拘留結束後,先後遭遇失業和離婚的雙重打擊,還被診斷為抑鬱症,今年8月20日就曾經住院治療,慶陽市人民醫院的出院證明書顯示,鄧建國在該院精神心理科病房入院治療,診斷顯示他伴有「精神病性癥狀的重度抑鬱發作」等。周圍人也在用異樣的眼光看待他。他認為,二審勝訴雖還了自己清白,但拘留決定不撤銷,會成為他一生的「污點」。
該案經媒體報道後,引發廣泛熱議。鄧建國向甘肅省高院申訴,希望撤銷對他的行政處罰決定。今年8月,寧縣縣成立了由縣政府牽頭的工作專班,對該事件進行全面調查。

警方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並致歉
今年9月2日,寧縣公安局作出了撤銷此前行政處罰的決定。決定書顯示:鄧建國因尋釁滋事被該局決定行政拘留7日。經查,該處罰決定經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程式違法、認定事實證據不足,確認行政拘留決定違法。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決定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據中國新聞周刊,鄧建國接受了寧縣公安局的道歉,也已在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字。「我不知道,作為家長,我到底是做錯了還是做對了。現在,我只想忘掉過去,過好未來的生活。不想(再為這個事)折騰了。」接下來,他想找一份工作,想和妻子復婚,好好生活。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加良表示,寧縣警方做出上述撤銷決定,表明自行糾錯的態度,也合乎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據極目新聞,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根據相關規定,警察在執行職務中,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的,應當根據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覈人、辦案人、鑑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給予行政處分。另外,該案相關人員如果存在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行為,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