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都專屬法例|議員促加強招商引資彈性 甯漢豪:不排除日後再修例

更新時間:13:52 2026-07-29 HKT
發佈時間:13:52 2026-07-29 HKT

政府提出訂立北都專屬法例,《北部都會區發展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今日(29日)繼續會議,多名議員關注招商引資稅務優惠、土地用途彈性及河套區通關安排。發展局局長甯漢豪表示,稅務優惠將於既有《稅務條例》下處理,不排除日後再修例;亦會在維持資金自由流動前提下,適時就跨境資金合規流動訂立附屬法例。

選委界簡慧敏表示,現時草案涵蓋的六大方面並未包括招商引資,促請政府考慮在條例中加入授權,以便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日後能根據北部都會區的發展需要,靈活向特定行業或產業提供稅務優惠,避免日後需要重新修訂主體法例。選委界蘇紹聰同樣擔心專屬法例會有所遺漏。

北都發展跨越20年 甯漢豪:不排除日後再修例

甯漢豪回應時指,政府已制定「優惠政策包」吸引企業進駐北部都會區,措施包括直接批地等行政安排。在稅務優惠方面,政府傾向於全港適用的《稅務條例》修訂框架下處理,並由政府內部架構進行審批。她強調,即使在北都招商引資時需要向個別企業提供稅務寬免,亦會在《稅務條例》的既有框架下進行,而毋須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另訂規例。

甯漢豪補充指,《稅務條例》的修訂本身訂明適用範圍及所需授權,相關政策局會處理有關授權事宜,因此未有寫入北部都會區條例中。委員會主席梁美芬形容為「開另一道小門」,甯漢豪點頭表示贊同。

甯漢豪續指,與北都發展相關的範疇眾多,部分政策如「智慧綠色交通系統」亦適用於市區,將由運輸及物流局另行立法處理。現時草案已針對進入建設階段及跨境流動等方面預留足夠條款。由於發展跨越十多、二十年,若日後出現預期之外的新需求,政府不排除會再次提出修訂《北部都會區發展條例》。

主體法例框架必須預留彈性 促檢討現行定義是否足夠寬闊

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主席林筱魯認為,政府的主體法例框架必須預留充足彈性,以兼顧促進發展與監管。他建議政府與相關部門檢討現行定義是否足夠寬闊,避免如以往般將用途拆分得過於細微,難以應對創科等無法預見的未來發展。

甯漢豪回應時表示相關工作已經展開,她舉政府推行「城中學舍」計劃為例,指已將城市規劃圖中的「酒店」定義拉寬,使其可包攬「宿舍」用途,成功為項目「拆牆鬆綁」,免卻逐一申請的繁瑣程序。她承諾,政府會跟進各個用途定義的放寬空間,而相關拆牆鬆綁措施亦將適用。

河套創科園人員流動白名單制 園區公司獲授權審批並與政府共管把關

附屬法例將處理河套區港深創科園區的人員流動安排,落實「白名單」通關模式,選委會陳紹雄關注附屬法例如何向港深創科園公司授權,以及兩地政府如何進行最終把關。創新科技及工業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張潔華回應指出,附屬法例明確規定園區公司擁有管理權,可處理口岸禁區特殊進入名單的申請、審批,並有權取消或拒絕不符合要求的申請。由於該處屬於口岸,出入境等其他功能仍會由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管理及把關。她強調,香港園區並非單獨處理名單,而是與深圳園區共同協作及對接。

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副局長張曼莉補充,園區公司設有專門系統及申請指引,附屬法例列明的四類人士可提交身份及頻繁往返兩地園區的工作證明以作申請。園區公司在審批過程中,設有與政府的諮詢機制,政府在特定情況下會參與並作出最終決定。深圳方面亦設有對應機制,兩地在規限、申請文件、審批流程及諮詢方面均有對接,確保把關工作穩妥可行。

陳紹雄關注通關便利性,指出部分人員可能僅需臨時到園區開會,若審批程序需時數天甚至一個月,將不符合便捷流動的原則,建議政府確立即時申請或24小時內完成審批的快速機制。張潔華透露政府已與深圳市方面進行溝通,針對非每日往返、但有需要到兩地園區開會或處理臨時業務的特殊人士,已設有相應的申請方式,並提供加快申請及相關便利安排,以確保有關人員能便捷往返兩地。

未來或因需要就跨境資金流動訂立附屬法例

會計界吳錦華關注跨境資金流動的傳送限制,詢問在與內地商討資金兌換時,能否加入前設,如不增加香港的資金外流監管成本,或不會產生「庫房額外」的成本。甯漢豪表示,當局未來或會因應需要,就跨境資金流動訂立附屬法例。但強調資金自由流動是香港引以為傲的核心優勢與強項。政府在制定促進跨境流動的資金附屬法例時,絕非為了限制本港原有的自由流動,而是為了吸引更多內地資金來港。

甯漢豪強調政策屬合規管理

甯漢豪解釋,由於內地設有其法律法規,特區政府不希望內地資金來港後,出現規避內地法規的情況,導致內地資金不願流入。相關政策屬於「合規管理」,而非要規管香港本身或打破資金自由流動的既定政策。她重申,此議題具備高度敏感性,在草擬和表述條文時必須加倍審慎。

法案委員會主席梁美芬表示今日會議進行42輪討論,主體條文已完成討論,將於8月21日展開逐條審議。她指出,北都作為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首站,首次採用專屬法例實行「法律先行」,委員會已要求政府在下次會議前提交整體解說文件,向公眾及海內外投資者清晰介紹法例邏輯,便利招商引資。

記者:李健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