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例︱舉例「劫國安犯」 鄧炳強:劫獄非國安罪 特首發證明書可認定危害國安

更新時間:15:56 2026-06-08 HKT
發佈時間:15:56 2026-06-08 HKT

政府擬訂國安附屬法例,行政長官可發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屬危害國安案件。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8日)就維護國家安全工作舉行緊急聯席會議。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會上以「劫國安犯」舉例,指劫獄罪行本非危害國安,但只要特首根據事實認為是危害國家安全,就能發出證明書。

審訊中途現國安證據可申發證明書

經民聯吳永嘉表示,假設一名被告原本因盜竊罪被起訴,但審訊期間證供顯示,其盜竊目的是為了取得可用於分裂國家或危害國家安全的物品,關注整個審訊程序是否會轉為由指定法官處理,甚至未必公開聆訊。

鄧炳強表示,如果調查期間已經清楚知道盜竊的目的是為了危害國家安全,其實一開始就能用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罪行去檢控。如果在審訊途中才出現證據,發現原來與危害國家安全有關,根據《國安法》47條指出,若審訊期間遇上需要澄清事實是否與國安有關,就可以要求特首發出證明書,當特首發出證明書 ,屆時會採取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的審訊程序。

加強法例明確性

鄧炳強會上再向議員舉例,指「本身是一個人去打劫,劫一個國安犯出來是危害國家安全的事實」,但劫獄這個罪行並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可能會有爭拗,修例後只要特首根據事實,「覺得劫獄、劫國安犯這個事實是危害國家安全」,從而發出證明書證明這個事實是危害國家安全,日後檢控就能啟動相關程序。換句話說,如果不是由特首發出一個證明書的話,就不會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加強了法例的明確性。

記者:黃子龍

攝影:汪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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