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陳弘毅︰違法標準清晰 市民最需要留意是煽動意圖罪

更新時間:09:27 2024-03-27
發佈時間:09:27 2024-03-27

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陳弘毅表示,基本法23條立法範圍雖廣、力度相對嚴厲,但相信因違法標準清晰,叛國罪的檢控會較罕見,整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市民最需要留意是煽動意圖罪。

陳弘毅在一份報章撰文指,《基本法》第23條是一國原則重要體現,《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則標誌一國兩制的法律秩序在港完成建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基本上保留了原有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第10條的煽動罪,作出適應化及補充,主要是說明構成煽動罪的必要元素,並不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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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發表言論時要留意相關法律標準

他認為,市民最需要留意是煽動意圖罪,本港法庭自2020年起審理30多宗煽動罪案件,市民發表言論時要留意相關法律標準,以免誤墮法網。23條立法後,煽動罪最高刑期由兩年增至7年。煽動罪主要是指煽動對於國家、政府、立法機關或法院的憎恨或藐視,或煽動不同社群之間的憎恨或敵意。但他強調,基本上對政府體制或政策的建設性批評或改良建議,不會構成煽動罪。

他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部分內容和罪名不是新創的,而是香港在回歸前的法律已經有的,今次《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只是作出「適應化」和增補,包括叛國罪和煽動罪,並把普通法的隱匿叛國罪訂為成文法。他形容市民毋須擔心多條控罪,舉例指在和平時期叛國罪檢控極少;一般人不向官員刺探或收買「國家秘密」,就不會觸犯刑法,披露國家秘密亦設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而組織遭禁制下,只要市民之後不與其交往便不會犯法。

他又指,至於境外干預罪,控罪關鍵在「配合境外勢力」及「不當手段」的定義,估計實踐中「境外干預罪主要是針對外國勢力通過本地人士介入香港政治的情况,一般市民應毋須擔心觸犯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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