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頒「對外投資規定」 可禁貨物或技術出口 最高罰款10%投資額
發佈時間:17:24 2026-06-01 HKT
內地國務院公布《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要求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及居民個人在內的投資者進行對外投資活動,不得出口、使用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同時投資者投資國家禁止的對外投資,將限期處置股份、資產,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執行的,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規定》將於下月1日起施行。
規定下月起生效
根據《規定》投資者進行對外投資活動,不得出口、使用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未經許可出口、使用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不得以跨境派遣技術人員、組織人員赴其他國家(地區)工作、跨國提供技術指導、安排人員跨境培訓等方式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未經許可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
違規者最高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罰款
《規定》提及,投資者投資國家禁止的對外投資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置股份、資產,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執行的,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10萬元以上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上的罰款。
《規定》還要求,投資者進行對外投資活動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備案、資訊報告、跨境資金登記等手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實提交有關材料,並配合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若投資者未依規定履行境外投資核准備案手續,或以提交虛假資料、隱瞞真實資訊等方式申請有關核准備案的,由核准備案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則責令其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投資者若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境外投資核准備案的,由核准備案機關撤銷核准備案文件,沒收違法所得,處投資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已經投資的,責令其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處投資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規定》強調,自前三款規定的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在3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提出的核准備案申請,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對外投資活動。
境內適用規定 港澳台地區參照執行
內地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人解答時指出,《規定》境內投資者對外投資,適用規定,而對外投資即境外投資,指投資人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取得其他國家(地區)的企業、資產等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投資者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且對投資者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管理,同樣參照規定執行。該負責人還指出,《規定》明文規定,中國支持投資者依照市場化原則進行對外投資活動,並積極參與國際合作競爭,投資者依法享有對外投資自主權,自主決策,同時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