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对外投资规定」 可禁货物或技术出口 最高罚款10%投资额
发布时间:17:24 2026-06-01 HKT
内地国务院公布《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要求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及居民个人在内的投资者进行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同时投资者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将限期处置股份、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规定》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下月起生效
根据《规定》投资者进行对外投资活动,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未经许可出口、使用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国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或未经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
违规者最高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规定》提及,投资者投资国家禁止的对外投资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置股份、资产,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执行的,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1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罚款。
《规定》还要求,投资者进行对外投资活动依法需要履行核准备案、资讯报告、跨境资金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若投资者未依规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或以提交虚假资料、隐瞒真实资讯等方式申请有关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则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若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备案的,由核准备案机关撤销核准备案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处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投资的,责令其停止该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处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规定》强调,自前三款规定的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在3年内不受理违法行为人提出的核准备案申请,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对外投资活动。
境内适用规定 港澳台地区参照执行
内地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人解答时指出,《规定》境内投资者对外投资,适用规定,而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指投资人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且对投资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管理,同样参照规定执行。该负责人还指出,《规定》明文规定,中国支持投资者依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投资者依法享有对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同时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