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上置業退休 無遺囑離世「手尾長」 律師:內地另立遺囑有利遺產承辦

更新時間:06:00 2025-05-24 HKT
發佈時間:06:00 2025-05-24 HKT

延續昨日《理財專區》,港人若北上置業安老,理財專家建議在財產有變化下宜重訂遺囑。皆因香港與內地法律體系存在差異,重訂遺囑可免卻將來在遺產承辦,甚至財產分配糾紛。法律界人士則指出,雖然根據香港法律訂立的遺囑,也可以處理內地資產,但從遺產承辦角度來看,長居內地的話,在內地訂立遺囑更好。

認可財務策劃師李澄幸表示,訂立遺囑能幫助遺產處理和財產分配,他發現不少長者往往認為自己身體仍然健康而未訂立遺囑,很多時候財產分配的糾紛也在此情況下出現。

兩地分配制度不同

他指出,香港有「無遺囑者」相關條例。在沒有訂立遺囑情況下,如果老人在離世時有配偶、子女、父母,在法律分配上,其配偶先從遺產裡獲取50萬港元,之後財產再同配偶和子女分配。

不過,內地法律分配制度同香港有所不同,這些資產除分配給配偶和子女外,還有機會分配給父母。他建議,如果中港兩地都有資產,或想更好將一些財產分配給某些家庭成員,最好都先寫好遺囑。

李澄幸強調,如果「老友記」在無遺囑情況下離世,哪些跟內地法律,哪些跟香港法律,動產和不動產(即物業)則為其中一個較關鍵元素。一般而言,物業是根據所在地區法律處理,因此如果港人在內地有房產但未有遺囑,內地的不動產須根據內地法律處置;至於動產(即銀行戶口、保單或其他投資組合)則須跟回個人身份處置,即很大機會用香港法律或相關程序處置。

何敦律師行合夥人及訟辯律師黃世傑建議北上退休的港人,可考慮在內地訂立遺囑,一旦將來百年歸老,可簡化內地的遺產承辦程序。

內地訂立簡化遺產承辦

他解釋,兩地對遺囑訂立有所不同,香港訂立遺囑是根據香港《遺囑條例》,內地訂立遺囑則根據內地《民法典》。原則上,在香港根據香港法律訂立的遺囑,可以處理內地的資產,如在遺囑中寫明所有內地資產,包括房地產、銀行戶口如何處理,毋須將每一條列出。

但從承辦角度來看,如果長期居住於內地,在內地訂立遺囑更好;也可以選擇在香港訂立遺囑,專門處理香港資產,在內地資產款式和金額較多,則可再聘任內地的律師協助訂立合乎內地法律的遺囑,專門處理內地資產,這樣可以簡化內地承辦的程序。

至於已在香港訂立遺囑後,出現一些原本遺囑中沒有包括新資產的情況,則須按照無遺囑法律處理分配問題。另外,他說在香港訂立的「持久授權書」或「預設醫療指示」,內地現時沒有明確法律承認,所以無法使用。如有需要應諮詢所在城市的內地律師,訂立有類似效果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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