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安申推遲舉行宏福業主大會遭法庭駁回
發佈時間:03:00 2026-06-03 HKT
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日前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延遲召開和舉行業主大會的限期,並請求法庭就送達會議通知的替代方式給予指示。法官林展程昨頒下書面判詞,裁定土審處並無相關司法管轄權,遂剔除及駁回合安申請。林官在判詞指,各方可能有其憂慮和實際困難,但這不能賦予司法管轄權,土審處必須受法律約束,而合安在這前所未有的情況下,仍成功整理出1601個業主的聯絡方式,亦顯示出這些實際困難並非無法克服。
民政總署續向合安提供協助
民政事務總署表示,留意到土地審裁處昨午頒下判詞,裁定其無司法管轄權延長《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下有關召開及舉行業主大會的時限。判詞亦指出,就合安的申請,業主之中既有支持者,亦有反對者。土地審裁處認為雙方各自有實際及正當的關注,各方所提出的理由均具相當分量,不能一概抹煞。法庭同時確認,在宏福苑的特別情況下,要發出會議通知書及舉行會議實在遇到一定難處,並讚賞合安及民政事務總署在有關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署方表示,今次裁決涉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詮釋,政府會研究有關判詞。管理人合安會繼續竭盡所能,在保障所有宏福苑業主權益的前提下,促成召開業主大會。民政事務總署會繼續向合安提供適切的協助。
合安今年4月29日收到業主聯署要求,舉辦一個可容納不少於1000人、為時至少6小時的業主特別大會。合安其後向土審處申請3項命令,包括延長合安發出業主大會通知的時限、延長舉行業主大會的時限;以及如果面交、郵寄及放在信箱這3個送達通知的方法不可行,請法庭指示替代方法。
林官在判詞指,土審處是「法例的產物」,其權力由成文法所授予及定義,土審處固然具備規管其常規及程序的司法管轄權,但關於這次申請涉及的實質權利及義務,土審處並不具備固有司法管轄權。
涉及召開和舉辦業主大會期限的《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是規管業主立案法團的「會議及其程序」的獨立法律條文。林官認為,《建築物管理條例》並未賦予土審處改變該條例下權利和義務的司法管轄權。
官:土審處無相關司法管轄權
《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3第7段亦明言,除該條例另有規定外,法團會議程序由法團決定。林官指,這與法庭不應輕易干預私人組織內部管理的司法取態一致,因為組織成員才是最能就牽涉自身權利與義務的私人事務作出決定,而並非法庭。雖然法庭負有憲制責任,在發生爭議時按法律作出裁斷,但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應由私人各方自行決定如何處理其事務。林官最終剔除及駁回合安的申請,但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判詞後記中,林官指合安應盡快召開及舉行會議,雖然這可能存在困難,但一些據稱是業主的人士最近提交了一些反對通知書,提到合安能夠在處理退款及欠款等事宜中整理出業主個人資料,合安亦已成功整理出1984個單位中1601個業主的通訊地址、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民政署也向合安提供了根據「一戶一社工」系統收集所得的業主聯絡電話。林官指合安和民政事務總署值得讚賞,而那些實際困難並非無法克服。
另一方面,土審處也收到據稱由業主發出的信件,表示支持合安申請,理由包括災後許多業主忙於應付基本生活所需、合安應把資源集中於處理災後工作等。林官指,各方有其實際及合理顧慮,但即使是各方之間的協議也不能賦予土審處司法管轄權,僅有實際困難也不會賦予司法管轄權。
新一輪聽證會本月22日展開
大埔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已於早前完成第四輪聽證會,據了解,新一輪聽證會將於本月22日正式展開。與早前多輪聽證會相比,預料新一輪的次數將會減少,屆時將傳召消防專家,審視及調查起火與及火勢蔓延的原因。
案件編號:LDBM74/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