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安申推迟举行宏福业主大会遭法庭驳回
发布时间:03:00 2026-06-03 HKT
宏福苑法团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日前向土地审裁处申请延迟召开和举行业主大会的限期,并请求法庭就送达会议通知的替代方式给予指示。法官林展程昨颁下书面判词,裁定土审处并无相关司法管辖权,遂剔除及驳回合安申请。林官在判词指,各方可能有其忧虑和实际困难,但这不能赋予司法管辖权,土审处必须受法律约束,而合安在这前所未有的情况下,仍成功整理出1601个业主的联络方式,亦显示出这些实际困难并非无法克服。
民政总署续向合安提供协助
民政事务总署表示,留意到土地审裁处昨午颁下判词,裁定其无司法管辖权延长《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下有关召开及举行业主大会的时限。判词亦指出,就合安的申请,业主之中既有支持者,亦有反对者。土地审裁处认为双方各自有实际及正当的关注,各方所提出的理由均具相当分量,不能一概抹煞。法庭同时确认,在宏福苑的特别情况下,要发出会议通知书及举行会议实在遇到一定难处,并赞赏合安及民政事务总署在有关方面所作出的努力。
署方表示,今次裁决涉及《建筑物管理条例》的诠释,政府会研究有关判词。管理人合安会继续竭尽所能,在保障所有宏福苑业主权益的前提下,促成召开业主大会。民政事务总署会继续向合安提供适切的协助。
合安今年4月29日收到业主联署要求,举办一个可容纳不少于1000人、为时至少6小时的业主特别大会。合安其后向土审处申请3项命令,包括延长合安发出业主大会通知的时限、延长举行业主大会的时限;以及如果面交、邮寄及放在信箱这3个送达通知的方法不可行,请法庭指示替代方法。
林官在判词指,土审处是「法例的产物」,其权力由成文法所授予及定义,土审处固然具备规管其常规及程序的司法管辖权,但关于这次申请涉及的实质权利及义务,土审处并不具备固有司法管辖权。
涉及召开和举办业主大会期限的《建筑物管理条例》附表3,是规管业主立案法团的「会议及其程序」的独立法律条文。林官认为,《建筑物管理条例》并未赋予土审处改变该条例下权利和义务的司法管辖权。
官:土审处无相关司法管辖权
《建筑物管理条例》附表3第7段亦明言,除该条例另有规定外,法团会议程序由法团决定。林官指,这与法庭不应轻易干预私人组织内部管理的司法取态一致,因为组织成员才是最能就牵涉自身权利与义务的私人事务作出决定,而并非法庭。虽然法庭负有宪制责任,在发生争议时按法律作出裁断,但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应由私人各方自行决定如何处理其事务。林官最终剔除及驳回合安的申请,但不作任何讼费命令。
判词后记中,林官指合安应尽快召开及举行会议,虽然这可能存在困难,但一些据称是业主的人士最近提交了一些反对通知书,提到合安能够在处理退款及欠款等事宜中整理出业主个人资料,合安亦已成功整理出1984个单位中1601个业主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民政署也向合安提供了根据「一户一社工」系统收集所得的业主联络电话。林官指合安和民政事务总署值得赞赏,而那些实际困难并非无法克服。
另一方面,土审处也收到据称由业主发出的信件,表示支持合安申请,理由包括灾后许多业主忙于应付基本生活所需、合安应把资源集中于处理灾后工作等。林官指,各方有其实际及合理顾虑,但即使是各方之间的协议也不能赋予土审处司法管辖权,仅有实际困难也不会赋予司法管辖权。
新一轮听证会本月22日展开
大埔宏福苑火灾独立委员会已于早前完成第四轮听证会,据了解,新一轮听证会将于本月22日正式展开。与早前多轮听证会相比,预料新一轮的次数将会减少,届时将传召消防专家,审视及调查起火与及火势蔓延的原因。
案件编号:LDBM74/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