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拒載上訴 指事主攜10件物品超規定

更新時間:03:00 2026-05-22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5-22 HKT

  女乘客與外傭前年10月在西貢打算乘搭市區的士前往清水灣住所,由於隨行物品過多,遭的士司機多番質問何不乘搭「綠的」或客貨車,司機更猛力關上車尾箱稱「上咗我都唔車你」。57歲的士司機經審訊後被裁定拒載罪成,罰款1200元。的士司機昨於高等法院上訴指,事主攜帶10件物品,超出條例中「個人手提行李」之規定。暫委法官張潔宜反駁日常生活中「買得多嘢先要搭的士」,否則大可以乘搭巴士港鐵,亦質疑其理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從沒提出,終押後裁決。
官:買得多嘢先要搭的士
  57歲被告胡建祥被票控一項「的士拒絕租用」罪,胡涉於2024年10月13日下午5時47分於西貢福民路的士站內,身為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故意拒絕接受胡姓租用人的租用。
  上訴方爭議根據《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41條,的士不得運載個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貨物,然而事主攜帶10件物品,違反「個人手提行李」之規定,被告有權拒載。張官質疑被告原審時從沒有提出上述爭議,原審裁判官根本無從考慮。上訴方回應指,本案涉及法例的正確詮釋,若法庭未能正確詮釋法例,則對被告不公,亦對廣大的士司機不公。
  張官認為法庭難以斷定何謂「手提行李」,上訴方認為可以用常識理解。張官反問若2包米屬手提行李,3包、4包甚至10包又如何。張官直言,若用常識理解,日常生活中「買得多嘢先要搭的士」,否則大可以乘搭巴士港鐵,若法庭依上訴方之言定義手提行李數量,豈不是籲人購物時多乘客貨車,不要乘坐的士,「咁啲的士咪無生意做?」。
  上訴方再解釋,本案旨在指出被告拒載有合理辯解,正如條例規定司機若對花粉過敏,有權拒絕接載帶着花盆的乘客。張官再質疑若如上訴方所言,的士司機豈不是權力大到變相可以拒絕乘客攜帶任何物品上車?
  案件編號:HCMA38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