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擬修例增罷免大學主管理由

更新時間:03:00 2026-05-14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5-14 HKT

中大「修訂香港中文大學條例專責小組」昨日向全校發信,提出多項修訂《中大條例》建議,包括在訂明各書院須透過其書院校董會或院監會向大學校董會負責,大學校董會亦擬設立一個新委員會,成員包括各書院校董會或院監會主席。在大學主管人員罷免理由上,於現行「好的因由」此一般性質表述外,新增「行為不檢、不稱職、效率欠佳」理由。中大指,歡迎各中大持份者就諮詢交流文件提出意見,可於下月23日或之前以書面形式透過電郵提交,校方亦將於下月5日舉辦現場交流會,參加者須事先報名;待大學校董會通過有關是次修訂工作的原則,草擬工作將隨即展開,目標在2026/27年度立法會會期內,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並展開審議。

諮詢文件提到,《中大條例》已訂立逾60年,是不合時宜的法例,過去多年來採用剪貼或逐項修補的方式對其進行零碎修訂,條例內包含大量相互參照的條文,令整體結構與文本過於複雜。更重要的是,《中大條例》連同載於其附表1的《大學規程》,對一些本應隨時間演變的事項制訂了過度規範性的規定,這將削弱大學為應對科技發展及社會需求變化時而開辦新課程或設立新學位的靈活性。大學校董會認為,有必要全面檢討並修訂《中大條例》,使其現代化並精簡其結構與內容。
  文件建議在經修訂的《中大條例》中,清楚訂明各書院須透過其書院校董會或院監會向大學校董會負責。修訂原意是各書院校董會或院監會根據其各自章程1所享有的權利及責任均會受到尊重及保護。大學校董會亦擬設立一個新委員會,由大學校董會主席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各書院校董會或院監會主席,以建立書院與大學校董會之間有系統的溝通渠道。校長亦已設立由其擔任主席的「書院院長委員會」以加強與各書院院長的溝通。
  修例內容亦涵蓋「大學主管人員的任命及罷免」,建議將副校長任命條件,由簡單多數提升至不少於大學校董會合資格投票成員三分之二,且不低於大學校董會當其時全體成員的一半。校方擬將校長及副校長的罷免條件,從現時的簡單多數調整至與其相關任命條件一致。上述人員的罷免理由亦須修訂以涵蓋本港其他教資會資助大學普遍採用的現代版本的範圍,即在「好的因由」的一般性表述之外,增加「行為不檢、不稱職、效率欠佳」的理由。
設校友顧問委員會取代校友評議會
  另外,1993成立的校友評議會,截至去年底人數約為30萬人,中大指人數龐大,按規程舉行年度會議在執行上幾乎不可能。自2020年起,校友評議會在有序舉行會議方面面臨重大困難,最近一次成功完成選舉的年度會議於2022年7月舉行,因此校友評議會實質上未能遵從法定要求舉行年度會議。另外,自2023年以來,校友評議會常務委員會的選任成員一直未能選出,有違大學校董會所批准的章程規定。
  中大指,現有架構已無法讓校友評議會有效履行其應有的職能與貢獻,且隨着畢業生數量持續增加,情況將會進一步惡化,因此建議成立新的「中大校友顧問委員會」,取代校友評議會。該委員會成員由各既有校友組織提名,並由大學校董會委任。該委員會將在大學校友事務處的支援下不時為校友代表就大學的重要議題或發展提供正式的參與渠道。
  中大議員校董鄧家彪表示,是次修訂主要屬完善及理順性質,並非重大或劇烈轉變,「唔係好特別嘅事」。對於新增的大學主管人員罷免理由,鄧家彪認為,目前「好的因由」一詞定義不清晰,實際引用時可能只會聯想極端狀況,例如當事人身心及神智不清、完全失去行為能力,或身處外地無法回港等。
  他認為校方訂立清晰人事管理原則無可厚非,亦符合條例所講的「現代化」方向,因作為主管人員績效上要稱職,誠信上無瑕疵,認為建議屬正常規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