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拟修例增罢免大学主管理由
发布时间:03:00 2026-05-14 HKT
中大「修订香港中文大学条例专责小组」昨日向全校发信,提出多项修订《中大条例》建议,包括在订明各书院须透过其书院校董会或院监会向大学校董会负责,大学校董会亦拟设立一个新委员会,成员包括各书院校董会或院监会主席。在大学主管人员罢免理由上,于现行「好的因由」此一般性质表述外,新增「行为不检、不称职、效率欠佳」理由。中大指,欢迎各中大持份者就咨询交流文件提出意见,可于下月23日或之前以书面形式透过电邮提交,校方亦将于下月5日举办现场交流会,参加者须事先报名;待大学校董会通过有关是次修订工作的原则,草拟工作将随即展开,目标在2026/27年度立法会会期内,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并展开审议。
咨询文件提到,《中大条例》已订立逾60年,是不合时宜的法例,过去多年来采用剪贴或逐项修补的方式对其进行零碎修订,条例内包含大量相互参照的条文,令整体结构与文本过于复杂。更重要的是,《中大条例》连同载于其附表1的《大学规程》,对一些本应随时间演变的事项制订了过度规范性的规定,这将削弱大学为应对科技发展及社会需求变化时而开办新课程或设立新学位的灵活性。大学校董会认为,有必要全面检讨并修订《中大条例》,使其现代化并精简其结构与内容。
文件建议在经修订的《中大条例》中,清楚订明各书院须透过其书院校董会或院监会向大学校董会负责。修订原意是各书院校董会或院监会根据其各自章程1所享有的权利及责任均会受到尊重及保护。大学校董会亦拟设立一个新委员会,由大学校董会主席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各书院校董会或院监会主席,以建立书院与大学校董会之间有系统的沟通渠道。校长亦已设立由其担任主席的「书院院长委员会」以加强与各书院院长的沟通。
修例内容亦涵盖「大学主管人员的任命及罢免」,建议将副校长任命条件,由简单多数提升至不少于大学校董会合资格投票成员三分之二,且不低于大学校董会当其时全体成员的一半。校方拟将校长及副校长的罢免条件,从现时的简单多数调整至与其相关任命条件一致。上述人员的罢免理由亦须修订以涵盖本港其他教资会资助大学普遍采用的现代版本的范围,即在「好的因由」的一般性表述之外,增加「行为不检、不称职、效率欠佳」的理由。
设校友顾问委员会取代校友评议会
另外,1993成立的校友评议会,截至去年底人数约为30万人,中大指人数庞大,按规程举行年度会议在执行上几乎不可能。自2020年起,校友评议会在有序举行会议方面面临重大困难,最近一次成功完成选举的年度会议于2022年7月举行,因此校友评议会实质上未能遵从法定要求举行年度会议。另外,自2023年以来,校友评议会常务委员会的选任成员一直未能选出,有违大学校董会所批准的章程规定。
中大指,现有架构已无法让校友评议会有效履行其应有的职能与贡献,且随着毕业生数量持续增加,情况将会进一步恶化,因此建议成立新的「中大校友顾问委员会」,取代校友评议会。该委员会成员由各既有校友组织提名,并由大学校董会委任。该委员会将在大学校友事务处的支援下不时为校友代表就大学的重要议题或发展提供正式的参与渠道。
中大议员校董邓家彪表示,是次修订主要属完善及理顺性质,并非重大或剧烈转变,「唔系好特别嘅事」。对于新增的大学主管人员罢免理由,邓家彪认为,目前「好的因由」一词定义不清晰,实际引用时可能只会联想极端状况,例如当事人身心及神智不清、完全失去行为能力,或身处外地无法回港等。
他认为校方订立清晰人事管理原则无可厚非,亦符合条例所讲的「现代化」方向,因作为主管人员绩效上要称职,诚信上无瑕疵,认为建议属正常规范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