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截查索手機密碼說法錯誤 鄧炳強:須事先申請法庭手令
發佈時間:03:00 2026-03-25 HKT
政府刊憲公布《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修訂包括新增「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訂明警務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解碼方法。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舉行聯席會議,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表示,修訂細則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有關保障人權的規定;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強調,警務人員可隨時在街上要求市民解鎖手提電話的說法是錯誤兼誤導市民。
英歐紐星均有相關條例
張國鈞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國安委工作不受特區任何機構、組織或個人干涉,工作訊息不會公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相關規定適用於今次的修訂細則。他指出,修訂細則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及活動,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有關保障人權的規定。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出,今次修訂實施,可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措施,及時防範及化解隨時可能出現且複雜多變的國家安全風險,奉公守法的市民不會誤墮法網,亦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機構及組織的正常運作。
至於修訂新增「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鄧炳強表示,近日聽到很多傳聞,指警務人員可隨時在街上截查市民並要求解鎖手提電話,令市民沒有隱私。他表明「係錯嘅,都係嚇你嘅,係誤導你嘅」,指警務人員必須申請手令,法院批准後才可以搜查令搜查相關電子設備,相關條文絕非香港獨有,英國、歐洲、新西蘭、新加坡都有相關條例。
民建聯葉傲冬關注,被判嚴重罪案的被告人會被充公財產,有否抗辯空間。張國鈞解釋,充公令的目的是為了切斷犯罪資金鏈,以防範及制止進一步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如被告人有異議,可根據附件3中的例外規定,該規定容許被定罪者提出證據,證明充公其所有指明財產,對防止被定罪者將指明財產用於資助或協助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目的而言是明顯不相稱的;如法庭信納,法庭須命令將被定罪者的指明財產,按其認為對達致該目的而言屬相稱的程度充公。
立法會議員嚴剛詢問,如嫌疑人聲稱忘記手機密碼,執法部門該如何判斷是否屬實。鄧炳強表示難以一概而論,但當局會採用取證方法判斷,例如「佢今晚開咗5次手機,無理由同我講話唔記得密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