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利器「殺到埋身」 陳祖光指警做法符指引

更新時間:03:00 2026-03-22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3-22 HKT

  曾擔任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陳祖光指出,初步懷疑疑犯有精神問題,事發時手持利器衝向警員,表現兇殘,他認為當時警員開槍的做法合乎指引規定。他解釋,警務人員開槍基於3大原則,包括保護自己、保護他人及拘捕嚴重罪行的疑犯。而警員開槍有一定程序,包括事先需要口頭警告,因應不同環境使用不同武器,但並非沒有彈性,可以因時制宜:「都殺到埋身,仲口頭警告,警員可以即時判斷可以使用乜嘢程度武力。」
  陳祖光績稱,警員一旦要開槍,主要射向身體最大部分,直至把疑犯制止為止,當疑犯已沒反抗,就不能開槍。「如果開第一槍都沒有辦法制止他,你是可以開第2槍,即是足夠的開槍次數,令到兇徒停止才是合理。」
《警例》嚴格指引  3種情況可開槍
  根據《警察通例》,警務人員僅在特定情況下才可使用槍械,且必須遵循「最低武力」原則。3大使用槍械條件,保護生命:保護任何人(包括自己)免受生命威脅或嚴重身體傷害;拘捕重犯:拘捕企圖逃避逮捕且涉嫌嚴重暴力罪行的人;平息騷亂:平息騷動或暴亂。但必須是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其目的時」才可使用槍械。
  根據訓練指引,警務人員在必須開槍時:應先發出口頭警告及視察現場情況決定武力程度;應射向身體最大面積部位(如軀幹);絕不應對準頭部等易致命部位。另外,一旦發生開槍事件,涉事警槍要即時封存,交由槍械鑑證科調查。所屬警區指揮官須在24小時內完成初步調查報告,並且交予警務處處長。開槍警員會安排接受心理醫生評估,最終由警務處處長決定該名警員是否可繼續佩槍執勤。
  警方強調,所有使用武力的情況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即所使用的武力不得超過為達到合法目的而合理需要的程度,且目的達到後應立即停止使用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