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利器「杀到埋身」 陈祖光指警做法符指引

更新时间:03:00 2026-03-22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6-03-22 HKT

  曾担任警察员佐级协会主席、立法会议员(选举委员会)陈祖光指出,初步怀疑疑犯有精神问题,事发时手持利器冲向警员,表现凶残,他认为当时警员开枪的做法合乎指引规定。他解释,警务人员开枪基于3大原则,包括保护自己、保护他人及拘捕严重罪行的疑犯。而警员开枪有一定程序,包括事先需要口头警告,因应不同环境使用不同武器,但并非没有弹性,可以因时制宜:「都杀到埋身,仲口头警告,警员可以即时判断可以使用乜嘢程度武力。」
  陈祖光绩称,警员一旦要开枪,主要射向身体最大部分,直至把疑犯制止为止,当疑犯已没反抗,就不能开枪。「如果开第一枪都没有办法制止他,你是可以开第2枪,即是足够的开枪次数,令到凶徒停止才是合理。」
《警例》严格指引  3种情况可开枪
  根据《警察通例》,警务人员仅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使用枪械,且必须遵循「最低武力」原则。3大使用枪械条件,保护生命:保护任何人(包括自己)免受生命威胁或严重身体伤害;拘捕重犯:拘捕企图逃避逮捕且涉嫌严重暴力罪行的人;平息骚乱:平息骚动或暴乱。但必须是在「不能以较温和的武力来达到其目的时」才可使用枪械。
  根据训练指引,警务人员在必须开枪时:应先发出口头警告及视察现场情况决定武力程度;应射向身体最大面积部位(如躯干);绝不应对准头部等易致命部位。另外,一旦发生开枪事件,涉事警枪要即时封存,交由枪械鉴证科调查。所属警区指挥官须在24小时内完成初步调查报告,并且交予警务处处长。开枪警员会安排接受心理医生评估,最终由警务处处长决定该名警员是否可继续佩枪执勤。
  警方强调,所有使用武力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即所使用的武力不得超过为达到合法目的而合理需要的程度,且目的达到后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