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鳳儀勾外力乞制裁 列「指明潛逃者」

更新時間:03:00 2026-02-12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2-12 HKT

  本案為警方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2)(b)條,就「處理屬於潛逃者的資金」罪採取執法行動。法庭於審訊期間強調,立法目的在於向潛逃者施壓,因此不論意圖為何,只要直接或間接處理「指明潛逃者」的資產,均屬犯罪。判決既彰顯法律的嚴正與公義,也凸顯打擊措施的成效,展現警方「雖遠必誅、違法必究」的決心。
立法目的旨在向潛逃者施壓
  郭鳳儀自2019年黑暴以來,積極在國際線上策動反中亂港活動,曾出席海外會議及活動,向外國政客及官員乞求對中港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其犯罪行為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於2023年7月被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公開通緝。其後,特區政府保安局於2024年12月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刊憲,將郭鳳儀列為「指明潛逃者」,並向其施行包括「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撤銷特區護照」等措施。
  本案警惕社會大眾,切勿與逃犯勾結。根據法例,任何人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指明潛逃者」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