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13年的海難判決 39名死者「非法被殺」

更新時間:03:00 2026-01-22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6-01-22 HKT

  2012年南丫海難時隔13年後,死因庭昨裁定39名遇難者屬「非法被殺」,死因均為淹死、創傷性窒息及身體多處創傷致死。死因裁判官周慧珠裁決時形容負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船廠董事羅愕瑩屬誠實可靠的證人,相信財利確實不知要裝水密門,決定不裝水密門是財利有意識的設計,而非疏忽或過失。周官另稱,即使專家認為裝水密門會更安全,但「南丫四號」已滿足「一艙進水不沉」的規定,船隻是符合標準,故沒有任何法規要求「南丫四號」要滿足更高規格的安全標準。

周官就首項聚焦議題作分析,即負責建造「南丫四號」的財利是否在舵機房與油箱房漏裝水密門。家屬及海事處結案陳詞均指,標書中列明船隻須含5個水密艙壁、6個水密艙,顯然在造船初期已打算在兩艙之間設水密門,質疑羅愕瑩隱瞞財利漏裝水密門而作狡辯。財利方則強調,羅經過考慮「一艙進水不沉」及「船總長度一成」的規定,才更改設計在兩艙之間不設水密門,港燈收船後亦沒有異議。
已滿足「一艙進水不沉」規定
  周官裁定,羅愕瑩是誠實的證人,認為羅在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證供與庭上說法脗合,故接納其證供。周官認為,事發後短時間召開了委員會,羅當時沒有被深入及詳細地問「船總長度一成」的理解,亦沒有被盤問,故沒有提及與John Lim的對話,但並非等於對話從沒有發生。在委員會中,羅被問及如何判斷裝上水密門屬不可行時,羅回應因為「船總長度一成」的限制,認為若裝上水密門便會違反規則,故重複稱不需要裝水密門,在兩艙之間裝水密門是沒必要。周官直指,羅在委員會指「船總長度一成」與實際設計相關,其說法與庭上解釋脗合。
  周官指出,羅愕瑩的證供與不少專家證人的證供脗合,包括海事專家Neville Anthony Armstrong及船舶工程專家Martin Renilson等,均提及尾艙可以抗沉及有水密設計,與羅的說法一致。羅及John Lim認為舵機房未能符合「船總長度一成」規定,決定不裝水密門,在初步穩定性計算書亦顯示半格艙壁沒有水密門。周官遂認為,不設水密門的決定是早已落定的設計,而非事後用作辯解的解釋。
  周官續稱,羅愕瑩作供態度直接,即使羅對「船總長度一成」規定的理解可算是錯誤,惟羅的設計原意沒有誤導之處。周官另指,有陳詞認為羅在庭上撒謊,羅的說法不盡真實。惟周官反而認為,羅在死因庭的證供與他在委員會的說法沒有偏離,更形容羅在庭上的證供更加清晰。當羅在庭上被質疑沒有在委員會提及「船總長度一成」時,羅沒有以其他藉口反駁,僅稱未能記起,羅的態度有別於不誠實證人的戒備態度。
政府:十分重視事件及留意裁決
  周官明言,或許有人認為羅愕瑩製造謊話以保護財利,惟她指財利的聲譽在委員會時已公開地受影響,因財利與香港歷史上其中一次最嚴重的海難事故扯上關係。周官直指,經考慮證供及證據後,裁定財利確實不知要在兩艙安裝水密門,而缺少裝水密門的決定屬有意識的設計,而非疏忽或過失。多名專家提及若在兩艙之間安裝水密門,在安全性的角度而言確實會更好,惟周官直稱在「南丫四號」建成時,當時的造船規限是要滿足「一艙進水不沉」的標準,而「南丫四號」是符合標準的。周官補充,當時沒有任何法規要求「南丫四號」要滿足更高規格的安全標準,而根據初步破艙穩定性計算書亦顯示「南丫四號」滿足「船總長度一成」規定。周官認為,不能因事後發生海難悲劇而否定當時的設計,故法庭就專家對設計原意的看法僅會給予有限比重。
  政府發言人表示,正密切留意死因庭的裁決。事故發生後,警方於同年10月拘捕「海泰號」船長黎細明及「南丫四號」船長周志偉。於2015年2月,周志偉被裁定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而黎細明被裁定39項誤殺罪及一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另外,前海事處高級驗船督察黃鑑清及時任海事處助理處長蘇平治亦於2015年3月被捕,並於翌年2月及6月分別被裁定宣誓下作假證供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蘇平治被判處16個月監禁(其後上訴得直,刑期改為4.5個月);而黃鑑清則被判處15個月監禁。死因庭在2020年考慮是否召開研訊時,已裁定罹難者為「非法被殺」。 發言人續指,政府十分重視事件,海事處認真落實各調查報告內切實可行的建議,以加強保障海上安全。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