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13年的海难判决 39名死者「非法被杀」
发布时间:03:00 2026-01-22 HKT
2012年南丫海难时隔13年后,死因庭昨裁定39名遇难者属「非法被杀」,死因均为淹死、创伤性窒息及身体多处创伤致死。死因裁判官周慧珠裁决时形容负责建造「南丫四号」的财利船厂董事罗愕莹属诚实可靠的证人,相信财利确实不知要装水密门,决定不装水密门是财利有意识的设计,而非疏忽或过失。周官另称,即使专家认为装水密门会更安全,但「南丫四号」已满足「一舱进水不沉」的规定,船只是符合标准,故没有任何法规要求「南丫四号」要满足更高规格的安全标准。
周官就首项聚焦议题作分析,即负责建造「南丫四号」的财利是否在舵机房与油箱房漏装水密门。家属及海事处结案陈词均指,标书中列明船只须含5个水密舱壁、6个水密舱,显然在造船初期已打算在两舱之间设水密门,质疑罗愕莹隐瞒财利漏装水密门而作狡辩。财利方则强调,罗经过考虑「一舱进水不沉」及「船总长度一成」的规定,才更改设计在两舱之间不设水密门,港灯收船后亦没有异议。
已满足「一舱进水不沉」规定
周官裁定,罗愕莹是诚实的证人,认为罗在独立调查委员会的证供与庭上说法脗合,故接纳其证供。周官认为,事发后短时间召开了委员会,罗当时没有被深入及详细地问「船总长度一成」的理解,亦没有被盘问,故没有提及与John Lim的对话,但并非等于对话从没有发生。在委员会中,罗被问及如何判断装上水密门属不可行时,罗回应因为「船总长度一成」的限制,认为若装上水密门便会违反规则,故重复称不需要装水密门,在两舱之间装水密门是没必要。周官直指,罗在委员会指「船总长度一成」与实际设计相关,其说法与庭上解释脗合。
周官指出,罗愕莹的证供与不少专家证人的证供脗合,包括海事专家Neville Anthony Armstrong及船舶工程专家Martin Renilson等,均提及尾舱可以抗沉及有水密设计,与罗的说法一致。罗及John Lim认为舵机房未能符合「船总长度一成」规定,决定不装水密门,在初步稳定性计算书亦显示半格舱壁没有水密门。周官遂认为,不设水密门的决定是早已落定的设计,而非事后用作辩解的解释。
周官续称,罗愕莹作供态度直接,即使罗对「船总长度一成」规定的理解可算是错误,惟罗的设计原意没有误导之处。周官另指,有陈词认为罗在庭上撒谎,罗的说法不尽真实。惟周官反而认为,罗在死因庭的证供与他在委员会的说法没有偏离,更形容罗在庭上的证供更加清晰。当罗在庭上被质疑没有在委员会提及「船总长度一成」时,罗没有以其他借口反驳,仅称未能记起,罗的态度有别于不诚实证人的戒备态度。
政府:十分重视事件及留意裁决
周官明言,或许有人认为罗愕莹制造谎话以保护财利,惟她指财利的声誉在委员会时已公开地受影响,因财利与香港历史上其中一次最严重的海难事故扯上关系。周官直指,经考虑证供及证据后,裁定财利确实不知要在两舱安装水密门,而缺少装水密门的决定属有意识的设计,而非疏忽或过失。多名专家提及若在两舱之间安装水密门,在安全性的角度而言确实会更好,惟周官直称在「南丫四号」建成时,当时的造船规限是要满足「一舱进水不沉」的标准,而「南丫四号」是符合标准的。周官补充,当时没有任何法规要求「南丫四号」要满足更高规格的安全标准,而根据初步破舱稳定性计算书亦显示「南丫四号」满足「船总长度一成」规定。周官认为,不能因事后发生海难悲剧而否定当时的设计,故法庭就专家对设计原意的看法仅会给予有限比重。
政府发言人表示,正密切留意死因庭的裁决。事故发生后,警方于同年10月拘捕「海泰号」船长黎细明及「南丫四号」船长周志伟。于2015年2月,周志伟被裁定一项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而黎细明被裁定39项误杀罪及一项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另外,前海事处高级验船督察黄鉴清及时任海事处助理处长苏平治亦于2015年3月被捕,并于翌年2月及6月分别被裁定宣誓下作假证供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苏平治被判处16个月监禁(其后上诉得直,刑期改为4.5个月);而黄鉴清则被判处15个月监禁。死因庭在2020年考虑是否召开研讯时,已裁定罹难者为「非法被杀」。 发言人续指,政府十分重视事件,海事处认真落实各调查报告内切实可行的建议,以加强保障海上安全。
案件编号:CCDI-1075-1113/2012(M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