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賣國禍港擇日判刑
發佈時間:03:00 2026-01-14 HKT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上月被裁定「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三罪罪成。黎智英與3名被告及3間公司已於本周一完成求情,餘下五名已承認「串謀發布煽動刊物」以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蘋果日報》高層昨繼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求情。辯方就各人角色、背景及罪責輕重作陳詞,各人均同意本案屬性質嚴重,但指他們及早認罪、角色相對較輕,只是跟從上司指令工作,希望量刑起點為「罪行重大」案件最低的10年監禁,另可獲酌情減刑。三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聽畢所有被告陳詞後需時考慮量刑,表明將盡快安排擇日判刑,屆時再通知控辯雙方。
三案共12名被告依次為陳梓華、李宇軒、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前副社長陳沛敏、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英文版前執行總編輯及前社論主筆馮偉光(筆名盧峯)及前社論主筆楊清奇(筆名李平)。
各被告均認同本案案情嚴重
《香港國安法》指明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量刑設有兩級機制,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則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多名辯方律師均引述「呂世瑜案」、「馬俊文案」及「35+顛覆案」等案例,各被告均認同本案案情嚴重,建議法官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 應該考慮各被告的角色範圍及各自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再念及案件的整體情況及個別因素,考慮應否引用《香港國安法》第33條作進一步減刑。
大律師李國威代表陳沛敏求情時指,陳沛敏及時認罪、作為從犯證人出庭頂證黎智英、早前患癌症現處康復階段,曾下架黎智英的Twitter帖文,而且曾數次就黎智英的意見及指示提出反對或表示憂慮,包括於2020年5月反對黎以《蘋果日報》名義發起「一人一信」行動,提倡美國政府施壓阻止《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又在2020年10月反對黎主張以《蘋果日報》製作網上版時政評論節目等,只是其意見都不獲黎接納;希望法庭可根據《香港國安法》33條為她進一步減刑一半。
資深大律師謝志浩代表羅偉光指,冀法庭考慮到他及時認罪予以輕判。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林文宗指,林只負責《蘋果日報》中文報紙,《蘋果日報》英文版及網上版發布的煽動文章均非由他負責,而且在最早階段認罪,加上林在《蘋果》停運前一天已辭去執行總編輯一職,符合《香港國安法》第33條「自動放棄犯罪」的減刑條件。法官反駁指林於2021年6月23日才提出辭職,並於翌日才生效,而涉案的控罪時間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法官質疑林並非「自動放棄犯罪」。
以恐襲為例 串謀者應同屬「罪行重大」
沈士文以劫案為例,指明詳細布局的案件主腦應承擔最高級別的刑責,而僅負責駕車接載劫匪的司機參與程度較低,應獲比主腦更低、甚至在同案被告中最低的刑罰。法官李運騰舉例反問,若案件涉及恐怖襲擊,所有涉案人士都知道恐襲目的是要殺光政府總部內的人,只是不同人擔當不同角色並以不同方式犯案,如放炸彈或當司機,但所有人明知而參與串謀,則應如何量刑。沈士文回應指如果情況如此嚴重,法庭應將所有人裁定為「罪行重大」,但認為本案並非如此極端的情況。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代表馮偉光求情指,馮偉光曾於《蘋果日報》工作數年,後於2020年6月才重新加入《蘋果日報》,職責僅是監督翻譯由上司或黎智英挑選的文章,所知道的消息不多,才無法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頂證黎智英。大律師江小菁代表楊清奇求情時指,楊只是聽從黎智英及上司指示工作,注意到涉案社論文章可能違法後,只好遊走「灰色地帶」。各被告完成求情後,法庭宣布等待黎涉及的「欺詐案」上訴裁決頒布後,會先讓辯方律師就判刑的整體性原則提出書面陳詞,然後再擇日判刑。案件編號:HCCC147/2021 、HCCC51/2022、HCCC52/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