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勾结外国势力卖国祸港择日判刑

更新时间:03:00 2026-01-14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6-01-14 HKT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与《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上月被裁定「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及「串谋发布煽动刊物」三罪罪成。黎智英与3名被告及3间公司已于本周一完成求情,余下五名已承认「串谋发布煽动刊物」以及「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苹果日报》高层昨继续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求情。辩方就各人角色、背景及罪责轻重作陈词,各人均同意本案属性质严重,但指他们及早认罪、角色相对较轻,只是跟从上司指令工作,希望量刑起点为「罪行重大」案件最低的10年监禁,另可获酌情减刑。三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及李运腾听毕所有被告陈词后需时考虑量刑,表明将尽快安排择日判刑,届时再通知控辩双方。   

三案共12名被告依次为陈梓华、李宇轩、黎智英、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前社长张剑虹、前副社长陈沛敏、前总编辑罗伟光、前执行总编辑林文宗、英文版前执行总编辑及前社论主笔冯伟光(笔名卢峰)及前社论主笔杨清奇(笔名李平)。
各被告均认同本案案情严重
  《香港国安法》指明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量刑设有两级机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则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多名辩方律师均引述「吕世瑜案」、「马俊文案」及「35+颠覆案」等案例,各被告均认同本案案情严重,建议法官界定案件情节轻重时, 应该考虑各被告的角色范围及各自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实质后果、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再念及案件的整体情况及个别因素,考虑应否引用《香港国安法》第33条作进一步减刑。
  大律师李国威代表陈沛敏求情时指,陈沛敏及时认罪、作为从犯证人出庭顶证黎智英、早前患癌症现处康复阶段,曾下架黎智英的Twitter帖文,而且曾数次就黎智英的意见及指示提出反对或表示忧虑,包括于2020年5月反对黎以《苹果日报》名义发起「一人一信」行动,提倡美国政府施压阻止《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又在2020年10月反对黎主张以《苹果日报》制作网上版时政评论节目等,只是其意见都不获黎接纳;希望法庭可根据《香港国安法》33条为她进一步减刑一半。
  资深大律师谢志浩代表罗伟光指,冀法庭考虑到他及时认罪予以轻判。大律师沈士文代表林文宗指,林只负责《苹果日报》中文报纸,《苹果日报》英文版及网上版发布的煽动文章均非由他负责,而且在最早阶段认罪,加上林在《苹果》停运前一天已辞去执行总编辑一职,符合《香港国安法》第33条「自动放弃犯罪」的减刑条件。法官反驳指林于2021年6月23日才提出辞职,并于翌日才生效,而涉案的控罪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法官质疑林并非「自动放弃犯罪」。
以恐袭为例  串谋者应同属「罪行重大」
  沈士文以劫案为例,指明详细布局的案件主脑应承担最高级别的刑责,而仅负责驾车接载劫匪的司机参与程度较低,应获比主脑更低、甚至在同案被告中最低的刑罚。法官李运腾举例反问,若案件涉及恐怖袭击,所有涉案人士都知道恐袭目的是要杀光政府总部内的人,只是不同人担当不同角色并以不同方式犯案,如放炸弹或当司机,但所有人明知而参与串谋,则应如何量刑。沈士文回应指如果情况如此严重,法庭应将所有人裁定为「罪行重大」,但认为本案并非如此极端的情况。
  资深大律师蔡维邦代表冯伟光求情指,冯伟光曾于《苹果日报》工作数年,后于2020年6月才重新加入《苹果日报》,职责仅是监督翻译由上司或黎智英挑选的文章,所知道的消息不多,才无法以从犯证人身份出庭顶证黎智英。大律师江小菁代表杨清奇求情时指,杨只是听从黎智英及上司指示工作,注意到涉案社论文章可能违法后,只好游走「灰色地带」。各被告完成求情后,法庭宣布等待黎涉及的「欺诈案」上诉裁决颁布后,会先让辩方律师就判刑的整体性原则提出书面陈词,然后再择日判刑。案件编号:HCCC147/2021 、HCCC51/2022、HCCC5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