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三主腦 重囚18年及16年8個月
發佈時間:03:00 2025-10-28 HKT
2020年初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3男透過Telegram策劃爆炸案及租用大角咀單位製造爆炸品,另涉密謀同年3月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20公斤炸彈。3男早前被陪審團裁定「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法官陳仲衡昨於高等法院判刑時,斥3名被告行為「根本是向社會宣戰」、「視人命如草芥」,對公眾及警察的人身安全構成極大危險,判處首被告何卓為監禁18年、其餘兩人監禁16年8個月。
3名男被告為41歲何卓為、31歲裝修工李嘉濱、及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 3人原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3人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陪審團早前裁定3人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
「完全是食髓知味 變本加厲」
陳官昨判刑時,指控罪最高刑期為監禁20年,本案案情嚴重,3名被告行為如同「向社會宣戰」,3人長時間犯案,先後犯下明愛醫院爆炸案及羅湖港鐵站爆炸案,再計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裝有20公斤「閃粉」的炸彈,「完全是食髓知味,變本加厲」。
陳官提到,本案控罪並無判刑指引,但引述案例指出在社會動盪期間訴諸暴力、加劇社會緊張氣氛及破壞香港社會穩定結構均屬加刑因素。雖然辯方求情指陪審團裁定「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名不成立,故要求法庭判刑時撇除有關將軍澳爆炸案的證據,但陳官不同意,並指出將軍澳爆炸案計劃的炸彈威力巨大,被告犯案除了針對警員,亦罔顧周遭巿民安全,可謂「視人命如草芥」。
犯兩案後 再密謀將軍澳放彈
3人由2020年1月27日明愛爆炸案開始,「一而再、再而三」計劃放置土製炸彈,將軍澳爆炸案計劃目的更是要造成傷亡,對他人可能造成的殺傷力及風險「實在是一次比一次嚴重」。陳官認為本案在同類罪行中屬最嚴重者,對公眾及警方的人身安全構成巨大危險,判刑須具足夠阻嚇性及反映公眾對此類罪行的厭惡。
李負責購原料 張製炸彈遙控
何卓為在案中是領導者角色,是整個串謀的主腦。陳官接納其心理報告內容,指何從被捕至今、這5年來一直毫無悔意,報告更指其悔意源於未能脫罪,而非犯案對社會造成的恐慌和傷害,其守法意識薄弱,對公眾安全的潛在威脅不容忽視。基於何的重犯風險高及沒有悔意,陳官終判何監禁18年;何犯案亦違反了他於2019年另一宗刑毀案件的緩刑令,故須額外監禁6天。
李嘉濱及張家俊在案中為核心角色,李負責購買原料、租用宏創方1008室儲存原料、放置明愛醫院的炸彈及去將軍澳踩線等,而張負責製造炸彈遙控及將軍澳炸彈設計圖。陳官引述報告指李仍堅持涉案炸彈只會產生煙霧,不會產生爆炸及大範圍燃燒,張亦堅稱事件與其無關,李的悔意有限及流於表面,張家俊更是毫無悔意,故以監禁17年為量刑起點,鑑於兩人初犯,陳官酌情減刑4個月,判2人監禁16年8個月。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