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再犯濫收車資的哥囚62日

更新時間:03:00 2025-10-21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10-21 HKT

  內地乘客去年12月乘搭的士由尖沙咀海港城到天星碼頭,遭的士司機濫收115.5元車資及拒絕發出收據,乘客拍攝影片後向警方舉報。涉案44歲的士司機早前承認的士濫收車費等3項傳票控罪,連同另一宗案件的緩刑,司機昨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62日,吊銷的士牌照1年,以及罰款1200元。暫委裁判官許祈峰斥被告在緩刑期間犯案,是目無法紀、明知故犯。  

許官指出,被告於多年前和去年均曾被判緩刑,當時法庭已解釋清楚箇中意思,被告亦非首度被判緩刑,因此不接納被告對緩刑嚴重性理解不足的說法。許官更直斥被告是目無法紀、明知故犯,浪費法庭給予的機會,又指上次判刑被告曾被停牌,今次再犯是不知悔改。
沒展示司機證 增執法難度
  許官表示,的士是市民和旅客常用的交通工具,惟服務質素經常引起關注,尤其濫收車資常見於旅遊熱點,不止損害旅客利益,更損害香港作為國際旅遊城市的聲譽,影響的士業界,故法庭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許官又謂被告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增加檢控和執法難度,法庭須向大眾尤其的士司機傳達訊息,干犯這些罪行要承擔嚴重後果。
  許官最終就本案判處被告入獄48日、吊銷的士牌照12個月,以及罰款1200元。許官認為,被告在同類案件判以緩刑後,相距4個月便犯本案,無原因不執行該案的緩刑,故下令將原有14日監禁與本案分期執行,即被告合共須入獄62日。
辯指不再從事的士行業
  辯方指被告背景報告正面,被告真誠反省,亦決定不再從事的士司機,因會經常觸犯交通法例,及和乘客發生衝突。辯方重申被告當時肩負前妻贍養費、兒子學費等,生活捉襟見肘因而犯案,冀法庭可判處較輕刑期。
  男被告鄺嘉豪,承認一項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在的士證件架上(有客在車上)傳票罪;一項拒絕發出的士車費收據傳票罪;以及一項的士濫收車費傳票罪。
  案情指,2024年12月6日下午4時30分,被告接載內地旅客由尖沙咀海港城至中環天星碼頭附近,當時的士停車收費錶上顯示車資為93.5元,根據市區的士調整收費通告,實際車資應為102.5元,另加50元隧道費。乘客支付300元,被告只找贖了32元,即收取了268元,比實際應收的152.5元,多收了115.5元。乘客要求收據,遭被告聲稱「壞機」拒絕,乘客其後拍攝影片,並向警方投訴。案件編號:ESS7083-708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