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難者家屬:倘有水密門必阻延下沉
發佈時間:03:00 2025-09-19 HKT
南丫海難死因研訊昨踏入第44日,與訟各方代表早前已向法庭呈遞書面結案陳詞,昨在庭上作簡單口頭補充。遇難者家屬方強調水密門的重要性,若有在舵機房與油箱房設水密門,必能延遲「南丫四號」下沉時間。財利船廠重申,設計階段已決定移除兩艙間的水密門。港燈明言,從財利購買船隻,屬消費者角色,事後已重新檢查其他船隻。港九小輪回應指,業界沿用雙更制至今,從未收到船員投訴不足夠休息時間。死因裁判官周慧珠擇日頒布裁決日期。
大律師譚俊傑代表遇難者家屬方首先陳詞,引述財利董事羅愕瑩在30年前與新加坡造船師事務所Naval Consult董事John Lim對話,決定移除水密門。譚質疑,此解釋是羅在海難發生後捏造,其目的或是為了保護財利的名聲及逃避刑事責任,但真相無從揣測。譚續引述財利與港燈簽下的標書,當中列明「南丫四號」需包含5個水密艙壁、6個水密艙,財利明顯在初時已知需安裝水密門。譚明言,海事處時任驗船主任梁維學疑似作假證供,建議轉介執法部門跟進。
財利船廠代表資深大律師張天任重申,財利董事羅愕瑩在造船初期與John Lim商討後,已決定兩艙之間不設水密,以符合「一艙進水不沉」及董事羅愕瑩認知的「船總長度一成」規定,故財利並非漏裝水密門。張指John Lim沒在死因研訊中作供,惟他曾在獨立調查委員會承認繪圖員在繪畫「南丫四號」圖則時出錯,可信性沒有受質疑。
財利董事說法受質疑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關注,既然不打算安裝水密門,為何財利仍在「南丫四號」兩艙之間設加固物。張回應,若進行太多設計上的改動,便會對船隻原本的結構及穩定性造成影響,因此較簡單做法,便是只移除水密門以滿足規例。周官質疑,羅愕瑩在獨立調查委員會時,對「船總長度一成」規定的理解似乎沒有出錯。張回應,羅愕瑩在死因研訊作供時,已承認自己由始至終都錯誤理解了「船總長度一成」的意思。
海事處代表大律師羅蔚山直指,羅愕瑩就移除水密門的原因有不同版本,故令人難以相信。再加上,羅愕瑩是船舶工程師,連時任財利船廠工程部經理張泉佑及其他員工均能理解「船總長度一成」規定時,羅愕瑩的說法則缺乏可信性。海事處續引述John Lim在獨立調查委員會供詞,相信「南丫四號」兩艙需安裝水密門,惟其後與羅愕瑩聯絡後,卻改口指兩艙原意設計並非水密艙壁,稱是繪圖員繪圖時標示錯誤。海事處認為,法庭理應對John Lim與羅愕瑩溝通前的供詞給予更高的接納比重。
港九小輪:確保合理休息
港九小輪代表律師許洁瑜陳詞,船隻編更制度上並未要求船員連續工作24小時,亦確保合理的休息時間給船員,船員可在船上休息及用餐,船上亦配備了空調、床鋪、冰箱及微波爐等。許補充,制度運行至今,從未收到船員投訴不足夠休息時間。許同意行業面臨船員短缺問題,惟認為解決此問題的具體方法都是複雜的政策議題,遠遠超出了本次研訊的可能範圍。
代表港燈的律師沈信安形容,港燈為消費者的角色,故買船時關注操作及功能上的範疇,而港燈沒有造船專家,在船隻的結構問題上,僅能依靠財利船廠的專業。沈認為,法庭若要給予港燈一方建議屬不公平,因為沒有規例要求本地船隻的擁有者需要有自己的造船專家檢驗新船。沈補充,事發後,港燈已即時聘用造船專家檢查其他從財利購入的船隻。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M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