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难者家属:倘有水密门必阻延下沉

更新时间:03:00 2025-09-19 HKT
发布时间:03:00 2025-09-19 HKT

  南丫海难死因研讯昨踏入第44日,与讼各方代表早前已向法庭呈递书面结案陈词,昨在庭上作简单口头补充。遇难者家属方强调水密门的重要性,若有在舵机房与油箱房设水密门,必能延迟「南丫四号」下沉时间。财利船厂重申,设计阶段已决定移除两舱间的水密门。港灯明言,从财利购买船只,属消费者角色,事后已重新检查其他船只。港九小轮回应指,业界沿用双更制至今,从未收到船员投诉不足够休息时间。死因裁判官周慧珠择日颁布裁决日期。  

大律师谭俊杰代表遇难者家属方首先陈词,引述财利董事罗愕莹在30年前与新加坡造船师事务所Naval Consult董事John Lim对话,决定移除水密门。谭质疑,此解释是罗在海难发生后捏造,其目的或是为了保护财利的名声及逃避刑事责任,但真相无从揣测。谭续引述财利与港灯签下的标书,当中列明「南丫四号」需包含5个水密舱壁、6个水密舱,财利明显在初时已知需安装水密门。谭明言,海事处时任验船主任梁维学疑似作假证供,建议转介执法部门跟进。
  财利船厂代表资深大律师张天任重申,财利董事罗愕莹在造船初期与John Lim商讨后,已决定两舱之间不设水密,以符合「一舱进水不沉」及董事罗愕莹认知的「船总长度一成」规定,故财利并非漏装水密门。张指John Lim没在死因研讯中作供,惟他曾在独立调查委员会承认绘图员在绘画「南丫四号」图则时出错,可信性没有受质疑。
财利董事说法受质疑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关注,既然不打算安装水密门,为何财利仍在「南丫四号」两舱之间设加固物。张回应,若进行太多设计上的改动,便会对船只原本的结构及稳定性造成影响,因此较简单做法,便是只移除水密门以满足规例。周官质疑,罗愕莹在独立调查委员会时,对「船总长度一成」规定的理解似乎没有出错。张回应,罗愕莹在死因研讯作供时,已承认自己由始至终都错误理解了「船总长度一成」的意思。
  海事处代表大律师罗蔚山直指,罗愕莹就移除水密门的原因有不同版本,故令人难以相信。再加上,罗愕莹是船舶工程师,连时任财利船厂工程部经理张泉佑及其他员工均能理解「船总长度一成」规定时,罗愕莹的说法则缺乏可信性。海事处续引述John Lim在独立调查委员会供词,相信「南丫四号」两舱需安装水密门,惟其后与罗愕莹联络后,却改口指两舱原意设计并非水密舱壁,称是绘图员绘图时标示错误。海事处认为,法庭理应对John Lim与罗愕莹沟通前的供词给予更高的接纳比重。
港九小轮:确保合理休息
  港九小轮代表律师许洁瑜陈词,船只编更制度上并未要求船员连续工作24小时,亦确保合理的休息时间给船员,船员可在船上休息及用餐,船上亦配备了空调、床铺、冰箱及微波炉等。许补充,制度运行至今,从未收到船员投诉不足够休息时间。许同意行业面临船员短缺问题,惟认为解决此问题的具体方法都是复杂的政策议题,远远超出了本次研讯的可能范围。
  代表港灯的律师沈信安形容,港灯为消费者的角色,故买船时关注操作及功能上的范畴,而港灯没有造船专家,在船只的结构问题上,仅能依靠财利船厂的专业。沈认为,法庭若要给予港灯一方建议属不公平,因为没有规例要求本地船只的拥有者需要有自己的造船专家检验新船。沈补充,事发后,港灯已即时聘用造船专家检查其他从财利购入的船只。
  案件编号:CCDI-1075-1113/2012(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