繫留氣球須經民航處審批 長度距離等設限

更新時間:03:00 2025-09-09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9-09 HKT

  在香港放飛繫留氣球,不論是否載人,均須遵守《1995年飛航(香港)令》及民航處規定。若氣球任何一邊長度超過兩米(包括籃子或裝置),不可在受限制空域升空,除非事前獲民航處書面許可。
表格載明未獲許可不宜宣傳
  翻查相關申請表格,處方列出多項審批準則,包括放飛地點是否安全,如纜繩路徑是否遠離建築物或交通、氣球數量、升力及錨具強度等;操作者須具備經驗、氣球須設自動洩氣裝置及避免公眾進入清空範圍等,另須提交保險單副本,以證明氣球符合《民航(保險)令》要求。
  表格載明,申請人未獲許可前,不宜作合約承諾或宣傳。若放飛涉及租賃或受酬服務,須另申請「不定期航班服務許可證」,該證規定「經營人不可刊登廣告」,惟是次活動前已廣泛宣傳。對此民航處回覆指,一般而言,在香港境內提供的航空服務不適用該限制,「因此,是次舉辦『熱氣球嘉年華』的經營人獲批予,涉及氣球放飛的不定期航班服務許可證,有關『不可刊登廣告的條件』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