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藏爆炸品原材料 法官:要考慮有否合理用途
發佈時間:03:00 2025-08-27 HKT
2020年初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於高等法院續審。法官陳仲衡續引導陪審團及總結3名爆炸品專家證供,指專家從明愛醫院和羅湖爆炸案中起回的爆炸裝置驗出爆燃炸藥,能夠造成人命傷亡或重大物質損害;不同的專家亦指出自製爆炸品的材料都涉及日常用品,陪審團應考慮於涉案單位檢獲的化學品,有否其他合理用途,並應就同一地點同時間藏有多種不同化學品的情況,作出合理的裁斷。
8名被告依次為41歲何卓為、30歲裝修工李嘉濱、32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5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3歲文員楊怡斯、29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專家:爆炸裝置能造成傷亡
3名爆炸品專家證人均駐守爆炸品處理課。其中警司盧秉善曾到明愛及羅湖爆炸案現場處理爆炸裝置,他在明愛醫院男廁發現一個已破裂的玻璃瓶,瓶內殘留深褐色的爆燃炸藥,屬土製炸彈及能造成死亡、重傷或重大物質損害;在羅湖爆炸案現場,盧秉善起回兩個設計相同爆炸裝置,一個完整、一個已燒毀,同樣有能力造成人命傷亡或破壞。
警司張立德曾到涉案宏創方503室及1008室視察,發現503室廁所內有燒焦痕跡,而1008室儲存鎂粉和銷酸鉀等大量爆炸品原材料,他認為503室是製造或測試爆炸品的地方,而宏創方1008室是儲存倉;兩個單位內分別發現內有爆燃炸藥「火箭糖」和「閃粉」的玻璃瓶,並藏有電子火柴、電池、電路板和引信等物,滿足製造土製炸彈的條件,503室更被搜出高性能炸藥TATP。
高級警司李展超指明愛爆炸案中裝置內有「火箭糖」,爆燃時產生的高温濃煙可引致不適或灼傷肺部,醫院當時有不少病人坐輪椅或躺在病床,將難以逃生,若煙霧過大更會遮蓋緊急顯示屏,病人就會看不到逃生路線;羅湖爆炸案中兩個爆炸裝置被移送到月台40分鐘後才爆炸,估計原本計劃是要於列車行駛途中爆炸,若計劃成功會造成嚴重傷亡,高温的濃煙可能令乘客「焗死」,列車更須駛至車站才能停下,乘客將無路可逃。
陳官又提醒陪審團,不同的專家均指出自製爆炸品的材料都涉及日常用品,例如糖混合硝酸鉀後,可製作成「火箭糖」。除TATP外,亦應考慮於涉案單位檢獲的化學品或化學品混合物,有否其他合理用途,並就同一地點同時間藏有多種不同化學品的情況,作出合理的裁斷。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