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案上訴開審 控方指劉偉聰清楚顛覆圖謀

更新時間:03:00 2025-07-15 HKT
發佈時間:03:00 2025-07-15 HKT

  47人2020年協議立法會過半後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否則特首須解散立法會再辭職。其中45人去年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分別被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13名罪成被告分別申請上訴定罪及刑期,其中彭卓棋昨於西九龍法院放棄上訴。律政司則上訴質疑原審法官裁定劉偉聰罪脫時犯錯,指劉偉聰參與串謀證據確鑿。他不但報名參加所謂初選,更敗選後依計劃不參選立法會選舉。控方要求上訴庭推翻裁決。上訴庭押後裁決。
參與協調順從安排 證據確鑿
  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質疑原審法官分析證據及裁斷時犯錯,證據顯示劉偉聰曾出席首次九龍西協調會議,傳閱文件時得悉「35+」計劃目標旨在無差別否決財案,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劉偉聰亦知悉《墨落無悔》聲明和目標,其後仍報名參加所謂初選、選舉論壇,敗選後依計劃不參選立法會選舉,並在facebook發文表示願意跟從協調會議安排。
  控方認為由此可見證據確鑿,劉偉聰有參與案中串謀,原審法官裁斷劉偉聰時,卻不當地就劉偉聰未曾主張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這一點給予太高比重。控方再指出,劉偉聰有否聯署「墨落無悔」聲明僅屬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即使未有簽署亦不能否定其參與串謀,因並非串謀計劃的必要元素。
  控方表示劉偉聰是否屬於「35+」計劃一方,應從他的整體行為判斷。控方重申,有其他壓倒性證據顯示劉偉聰知悉「墨落無悔」聲明計劃內容,且積極參與初選,要求上訴庭推翻裁決。上訴庭押後裁決,劉偉聰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認為劉偉聰參與案中串謀證據確鑿,劉偉聰的整體行為,由始至終均與「35+」計劃目標一致,不僅充分了解計劃內容,更主動參與所謂「初選」,並在落敗後遵守共識安排。
濫用立會職權可構成非法手段
  早前原審法庭判詞指出,《香港國安法》第22條顛覆罪中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並不限於刑事行為。判詞亦指,違反《基本法》第73條,濫用立法會職權,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可以構成「非法手段」,因立法會議員有憲制責任,需宣誓擁護基本法,議員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屬違反基本法規定。上訴方大律師沈士文在庭上就「其他非法手段」的判詞內容提出反駁,指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並非不法行為,指《基本法》草擬時預視行政和立法機關或會出現爭持不下的情況,相關條文是用以應對此等情況。
  其後,上訴方大律師彭耀鴻在庭上指出,原審法官認為「其他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行為的判斷屬錯誤,指根據香港現行法律,「非法」一詞通常指刑事行為,並舉例指在《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會」及《入境條例》中的「非法入境」等多項法例中均有體現,因此「非法手段」應等同於刑事行為。
  法官彭偉昌提出質疑,認為該些法例要使用「非法」一詞,是因為相關行為亦可以合法方式進行,例如以合法方式入境,並指這同樣適用於《香港國安法》第22條。法官彭寶琴亦認為辯方所舉的「非法集會」等其他例子,均屬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合法進行的行為,指出「非法」一詞本身並不等同於刑事行為。
  案件編號:CACC 253, 263, 268/2024